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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二十八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第三章 房地产业
 
 
第一节 房产管理
 
      
    公产  1951年政务院下发《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决定》。县根据上级规定,没收建筑面积11.8万平方米的房产(含土改时收地主房屋),确定为公产房屋,租给企业和居民,其中住宅面积8.8万平方米。新中国建立后,新建3.5万平方米房屋。1951年始实行低房价租赁,以租养房,入不抵出,至1982年累计亏损37万元。1951-1990年公产房屋租赁价格(附表)
    城内房屋多是老建筑,还有50和60年代建的简易房屋,至80年代,房屋多年失修,危房面积达8万平方米。而低租养房年收入57万元,连维修费都不够。居民住房难是个"老大难"问题。1983年实行民宅私有化,调动国家、集体、个人多方集资建房的积极性,建房形势日趋好转。同年呼兰镇进行房屋普遍清查,换发《房屋租用证》。,1986年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加强公有房产的管理。在实行房改中,出售旧危房15.17万平方米,变价收入186.6万元,其中民宅旧房屋,2/3卖给原住房居民6.8万平方米,变价收入150万元。用卖旧房款建商品楼2栋3 616平方米出售,盈利10万元。维修房屋占73%,房屋完好率达69.24%。1990年房产部门直管房屋为22.74万平方米。
    私产  1956年根据上级政策,对私房主除自住外,凡出租3-5间(超100平方米的),依房产作价定息,息率为5%,建明细台帐,发利息证。共改造73 161平方米,县管房产始有私人财产。1982年根据政策规定,返还住宅210间、1 430平方米。80年代后,个人建房发展较快,并逐步向砖瓦结构发展。1982年呼兰镇私人建房440间,面积9 973平方米。1983年依据国务院《城镇个人建房住宅管理办法》,群众建房住宅用地由城建处审核,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缴纳规划管理费。1984年县城私有房产面积183.57万平方米。1990年实有私人建房面积131.9万平方米。1985—1990年城镇房屋建筑累计实有面积(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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