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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二十八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第六章 综合防治
 
 
第二节 污染治理
 
 
    大气污染治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县把更新改造锅炉和实行集中供热,作为控制和治理大气污染的主要途径。1983年全县有锅、窑炉402台(座),年耗煤16万多吨,排出各种有毒有害气体9 900吨。经过技术改造和改建设计,对县乳品厂、酒厂、化工厂、针织厂、第六中学校、师专附属中学校、呼兰镇幸福小学等生产和事业单位的锅炉及水泥厂的窑炉进行更新改造,已完成更新改造锅炉43台,占应改造的23%。其中更新19台、改造24台。更新改造后的锅炉有10家达到二级标准,除尘效率达80%以上。其中乳品厂锅炉更新后效果显著,排放的烟尘浓度由6级降到2级,达到国家允许排放的大气标准。每年可节省燃煤400吨,价值1万多元。向空中排放烟尘减少180吨,减轻了污染程度,收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84年开始筹建城镇集中供热。1985年第一期工程开始供热,供热面积4万平方米,废除各单位锅炉烟囱48个,年可节煤万吨以上,少向空中排放烟尘4 000多吨。1987年对城乡机动车辆排废气造成的污染,实行法制处理。环保局、公安局发出《关于一九八七年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年检的通知》,用1个月时间,对全县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年检,由县环保局负责检测,凡机动车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全部安装汽车尾气净化装置。1988年改造旧式锅炉12台,9个厂家联片集中供热,少建锅炉47座、烟囱47个,年节约资金470万元,节煤8 500吨,减少排放到大气中的有毒气体8 500万标立米。1987-1990年,对中药四厂、耐火材料厂、雪糕厂、康金油米厂、糕点厂、轧钢厂、化工涂料厂、火柴厂、乳品厂和热力公司等10个单位的污染源进行处理,采用除尘器及改变燃烧方式,使污染源基本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1990年对轧钢厂排放的烟尘进行治理,使其由原来的林格曼浓度5级降为3级。
    水污染治理  县把水污染治理作为"七五"环保计划的重要工程,控制新污染,改造老污染。对康金食品站屠宰厂、县第一中学电镀厂、县毛皮厂、水利打井队等4项废水工程限期改造。康金屠宰厂废水改造工程,由县环保局投资1万元,购买1台污罐车,日处理废水能力40吨,改造后每年可少排放废水4 000吨。第一中学电镀厂采用过滤池处理废水,日处理能力20吨,每年可减少废水排放7 200吨,处理后的污染物均能达到国家允许排放标准。1988年省结核病防治院,重新整修1处氧化塘,面积1万平方米,日处理废水能力600吨,每年可少向呼兰河排放废水21万吨,使呼兰河下游河水的污染物浓度有所降低。为防治大庆乙烯工程排放有害废水对呼兰河两岸水源的污染,1987年5月,投资350万元(大庆乙烯厂投资150万元、哈尔滨市投资100万元、县内筹集资金100万元),在县城东北部(原大菜窖址)建设呼兰第二供水场。1988年对3个厂家进行了废水处理,年节约用水45万吨,减少有害废水排放36万吨。1990年又对1个事业单位、2个企业单位进行水污染治理,治理后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噪声污染治理  县城内南北大街、东直路、东二道街、建设路等4条交通干线的噪声,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加上临街商店、影剧院、个体商贩使用高音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相当严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5倍以上。根据国家关于控制噪声的规定,县环保部门与交通、工商等部门联合制定控制措施,在城内街道上除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以外,其它车辆不准鸣高音喇叭和长笛。对主要街道和商店、影剧院等悬挂的高音喇叭进行2次检查,指令限期拆掉高音喇叭和音箱,禁止使用。对机动车辆进行分流,从巴彦、木兰、通河等东部线来车,不走大十字街,而走亚麻厂和建设路。1989年投资240万元,环保部门补款34.5万元,对两个污染大的企业的噪声进行治理。使商业居民区的噪声由85分贝下降到55分贝,噪声污染得到一定控制并有所下降。1990年对县化工涂料厂锅炉引风机安装消声隔离装置,使其噪声由原来的75分贝下降为20分贝;省纺织机械厂电机安装消声装置,使噪声由68分贝下降到55分贝,均达到国家允许的标准。
    废渣污染治理  在废渣治理上,采取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措施。对锅炉、窑炉灰渣实行回收利用,主要用于制砖生产,其次用于楼房防寒层等。每年回收量7.2万吨左右,废渣利用率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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