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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1981年起执行中央、省有关法规。1984年1月,县政府颁布《呼兰县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实施办法》规定:凡是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一律按国家征收排污收费标准收费,并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同年5月,县政府颁布《呼兰县烟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烟尘排放标准,各类锅炉、窑炉、食堂营业炉灶及其它排烟设备,排放烟尘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征收排污费,并限期治理。1985年1月,颁布《呼兰县关于新、扩、改建基本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凡属新、扩、改建项目,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制度。对违反规定或不执行规定的,不予审批、不准投产。对乡镇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不准从事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给予处罚或停产整顿,造成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贯彻国家《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规定,1984-1987年,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的有县毛皮厂废水处理和省结核病防治院污水处理等2个项目。县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的有县第一中学电镀废水、打井队电镀废水、康金食品站屠宰废水、天线厂电镀废水、人造板厂废水、乳品厂锅炉更新、水利化工厂冶炼车间废气等7个项目。对分布在城镇居民区,工艺落后设备陈旧的军械所电镀厂、胜利街电镀厂、纺织配件电镀车间、打井队电镀厂采取关停措施;对化工二厂、对青镇用盐溶炉渣生产硫酸钡锅炉除渣剂没有防治措施、县乳化沥青厂排放废气采取停产措施;对县广播器材厂电镀车间、印刷厂翻印车间采取迁移措施。通过关停、转迁和限期治理,消除了重点污染源。1988年5月,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噪声管理办法》,同年7月又转发《黑龙江省野生动植物管理办法》,1989年又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通过贯彻执行政策法规,使环保工作纳入法制规道。
环境监测 1981-1983年,对全县环境状况进行了普查工作,并按系统逐厂、逐户建立污染源档案。1984年开始环境监测工作,由环保办公室设专职监测人员,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各工厂、企事业的烟尘和噪声监测。对工业和事业单位的污水监测工作,依靠市环保局监测。1984年对全县402台(座)锅、窑炉进行烟尘监测,除已改造和更新的20台外,其余排放的烟尘均超过排放标准。1985年对全县生产企业和4条主要交通干线公路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工业噪声为96-100分贝、交通噪声为68分贝,均超过国家噪声标准。1986年依靠市环保局对县城十几家工厂的废水进行监测,监测项目有悬浮物、化学耗氧量、五日生化需要量等。同时开展对工业污染源调查,初步搞清呼兰县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掌握了呼兰河水系污染及变化规律。已查清全县重点污染源72个,其中有4个建立档案、68个建立资料卡,初步完成水、烟尘、噪声的例行监测任务,为县环境污染提出科学依据。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规定,经市环保局批准,设立县环保监察员15人,其中:县环保局7人,火柴厂、纺织厂、针织厂、省结核病防治院、麻纺厂、天线厂、县经委、哈三电厂等重大工业企业各设1人。在全县范围内建65个环保监察委员会,其中:乡镇31个、县城企事业单位34个。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125人。1986年8月,筹建烟尘、噪声为主要项目的环保监测站,市环保局投资10万元,县投资8万元,1987年11月建成交付使用,建筑面积556.5平方米。1987年主要环境监测仪器有气相色谱液1台、液相色谱液1台、林格曼浓度测试仪3台、测乘仪1台、离子交换纯水器1台、25型酸度计1台、电冰箱1台、恒温箱1台、N010声级计1台、监测车1台,另外还备有玻璃仪器,初步形成监测能力。1988年11月,首次完成呼兰河平水期背景值的监测任务。1990年对呼兰河的水质,平水期(5月份)、丰水期(8月份)、枯水期(11月份)三个时期的监测化验,分次监测5个断面、12个项目,获得数据205个。既掌握了呼兰河水质变化规律,又找到严重污染的重要因素。同年对大气进行监测。对全县54家企业的废水、41家企事业单位的锅炉烟尘程度、58家企业单位的固定声源进行采样分析测试,对全县的交通噪声,进行定期、定点、定时的全面监测,取得385个监测数据,为加强环境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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