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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二十八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第七章 环保管理
 
 
第二节 收费、赔偿
 
 
    征收排污费  1981年,贯彻《黑龙江省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暂行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始收缴排污费。收费标准,以国家、省、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为标准。1981年征收20户,收烟尘超标排污费2.13万元。1982年征收64户,收烟尘超标排污费4.77万元。1983年加收废水超标排污费,共收51户、7.43万元。1984年收53户、10.17万元。1985年收83户、6.8万元。1986年收86户15.01万元。1981-1986年共收312户,累计共收费46.31万元(其中烟尘37.6万元),返还6个企业用于污染治理资金4.3万元。1987年征收32万元。1988年征收45.2万元,相当于1981-1986年的总和。1989年征收25.2万元。1990年征收110.78万元。1987-1990年共收274户,累计收费213.18万元,其中:扩大收费源174家,由于强化征收排污费执法的手段,促进了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环保管理,节约、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了环境。
    赔偿  环境污染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1985-1987年,共接待立案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35件。其中:上访到省及县政府有4件、上访到县环保部门31件。结案30件,其中:水污染10件、废气污染8件、废渣污染3件、噪声污染3件、生态环境污染3件、其它污染3件。通过调查,根据政策规定,按污染程度进行了处理。处理的主要案件有水利局化工厂冶炼排放废气造成环境污染、印刷厂机械噪声对居民的干扰、当地居民用捕鸟工具捕杀益鸟、省结核病防治院排出的污水浸溢而造成东侧养鸡专业户鸡雏死亡等,经查实按政策赔偿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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