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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二十九编 社会福利、社会管理
 
 
第一章 社会救济
 
 
第二节 城镇救济
 
      
    救济对象  对城镇贫困户、鳏寡孤独病残户,主要进行定期、季节性、临时性的社会救济。1953年全县城乡共有困难户(即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1 706户,占全县总户数的2.96%;人口为5 118人,占总人口1.05%。其中城镇困难户103户、244人;鳏寡孤独和病残47户、102人。对城镇困难户,政府尽力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陆续有部分救济对象经自办食杂店、小饭店、出摊床、修鞋、修自行车、按摩诊所等自食其力。对无生活来源的困难户,给予定期定量补助。60年代,城镇贫困户逐渐减少,至1974年为1 937人。1984年城镇享受社会救济的171户、511人。其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85户、218人。享受临时救济86户、293人。1990年城镇享受社会救济的294户、798人,其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88户、298人,享受临时救济的106户、500人。
    救济标准  1953年补助金额定期定量,原定每人每月2.5元,1956年每人每月调至7元,家有两口的每月12元,三口的13元。至1986年,救济标准改为孤老残幼1户1人,月救济18-20元;每户2人每人月救济13-16元;每户3人以上每人月救济12-15元。1989年救济标准增为孤老残幼1户1人者月救济38元;1户2人者每人月救济33元;每户3入者每人月救济31元;每户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27元。1979-1990年城镇社会救济情况(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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