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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二十九编 社会福利、社会管理
 
 
第一章 社会救济
 
 
第三节 农村救济
 
      
    解放初期,政府对农村主要发放粮食救济。1948年松江省政府,帮助农民渡荒,拨给呼兰2 500石(合500吨)粮食。同年县政府确定储粮备荒措施,在各区普遍建立义仓。1949年冬和1950年,因双井、石人、白奎等区有轻灾和补助山东、河北、辽宁各地迁来的移民口粮,动用义仓粮2万多公斤。1950年全县农业丰收,本着丰年多储原则,县对各区下达征集义仓粮任务数,共征集2.66万公斤。1952年夏,农村口粮不足,县决定动用25万公斤义仓粮,解救缺粮急需。1955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取消义仓粮救济形式,由政府根据农村实际,对急需地区进行重点救济。1965年11月,集中省拨给的救济款3万元、县自筹1万元、社会减免款3.5万元、下放补助款1.08万元,计8.58万元,重点救济重灾区、连灾区和穷队。帮助无偿还能力的欠债户、下放户、下乡知识青年解决口粮、换季、维修房屋及医疗用费,并帮助组织副业组,开展生产自救。1966年全县有连灾生产队417个,困难户13 677户、66 548人,政府下拨救济物资,折合人民币6.05万元。
    农村救济,重点是鳏寡孤独五保户(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烈、军属、复员转业军人中生活困难户和农村赤贫户。救济有临时性和季节性两种。1958年农村开办敬老院,所需经费属农村社会救济费项目。全县农村社会经常救济对象1953年为236户、1 026人,1957年为398户、1 990人,1976年为1 716户、3 792人,至1990年为2 903户、8 560人。农村救济总金额1957年1.03万元,1975年超过10万元。1990年为52.9万元,占全县社会救济费总支出133.7万元的39.6%。部分年份农村社会救济情况(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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