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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二十九编 社会福利、社会管理
 
 
第二章 社会优抚
 
 
第一节 烈军属优抚
 
      
    优抚状况  1946年3月,县政府发出通知,为抚恤、表彰在爱国自卫战争中,东北人民解放军主力部队、地方部队、护路军的阵亡烈士家属,均得享受抚恤待遇。同年11月3日,县政府规定:凡烈士家属在分配土地时要予以特殊照顾。对剿匪中牺牲的烈士,要给家属抚恤金几千元至1万元(东北流通券),生活有困难的在粮食、物资上给予照顾。1948年2月13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解放区爱国自卫战争阵亡烈士抚恤条例》,革命烈士的抚恤金用高梁米代替,每人250公斤;其子弟无人抚养的,派人抚养。1949年7月,重新规定烈士抚恤金,以高粱米1 000公斤为标准。从1948年开始,全县烈军属享受土地包耕代耕待遇。作法是将土地由村统一耕种,秋后按同等作物平均产量分粮或对代耕地单打单分粮。1952年3月,县召开烈军属、荣复军人、优抚劳模代表大会后,动员城镇无职业烈军属到农村参加生产,为解决烈军属住房及修房困难,省政府批准呼兰可在抚恤款项内核销不超1亿元(折合人民币1万元)。1957年农业合作化后,改"包耕"为优待劳动日办法,贯彻孤老烈军属优厚的原则,保证烈军属和带病复员军人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对孤老烈属和有困难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和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从1963年起,国家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对临时发生困难的给予临时补助。各乡、村每年根据民政部门下拨补助金额,按本地对象进行评定补助。1980年6月,国务院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在战争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不幸牺牲的军人、干部、民兵、民工,没被批准为烈士的,均按牺牲人员进行抚恤,对因公牺牲革命军人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外,对符合有关抚恤政策规定的,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9年9月,县制定了优抚对象调整标准方案,对烈军属和在乡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进行调整。1990年全县优抚对象21 653人。其中革命残废军人567人(在职215、在乡352)、因公牺牲46人、病故家属99人、军属9 201人,复员退伍军人11 740人。全年民政部门抚恤事业费总支出219.2万元。其中牺牲病故抚恤10.6万元、残废抚恤费15.4万元、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174.2万元,其它抚恤事业费19万元。部分年份抚恤费支出情况(附表)
    褒扬革命烈士  1946年1月25日,县内驻军三五九旅的一个连,在二八乡南房子屯剿匪战斗中,32名官兵牺牲。当地群众在二八乡东北隅,为烈士建造陵园,每逢清明节时,当地中小学生、干部群众前往祭扫陵墓,悼念连名字都没有留下的为呼兰解放而英勇献身的无名英雄。在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在呼兰死亡的部队伤员和战斗牺牲的烈士,都集中葬于县城北门外烈士茔地。1954年省民政厅来检查烈士陵园情况,批评呼兰管理不善。县政府接受批评,决定在北门外鬼王庙义茔地旧址建烈士陵园,面积18 600平方米,有烈士墓161座,设专人看管,四周植树。1983年修起围墙,每年清明节,城内学生、干部群众来此进行悼念和扫墓活动。1990年4月,县投资9万元,将烈士陵园的烈士起出,尸骨火化装盒,并修建革命烈士纪念堂和革命烈士纪念碑。县民政部门根据历年档案、烈士证件、遗物等认真核实,对各时期烈士资料,进行整理,对已有资料汇集成《呼兰县革命烈士表》(不全),共859人。其中:解放战争时期牺牲628人、抗美援朝战争时期牺牲131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牺牲100人,名字公布县内21个乡镇,以传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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