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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战、因工伤残的革命军人、人民警察、革命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国家定期发放残废金。对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由政府给予优待。1949年7月县政府决定,以前复员的三等甲级残废军人,每年补助高粱米400公斤、三等乙级的补助高粱米30p公斤,对在战争中双目失明或截断双腿的残废军人,生活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包下来"。1950年全县有残废人员469人。1956年对伤残人员的残废金标准进行调整。按照省民政厅要求,于同年9月,对全县17名需要装假肢的残废军人,进行接肢。1966年10月,对符合配制手摇三轮车及装假肢的残废军人,全部配制三轮车或安装假肢。1979年县政府规定家居农村生产队的二等残废人员,每月继续补助半市斤食油。1983年11月,全县有残废军人680人,其中特等残废军人1人、一等10人、二等151人、三等518人。
县一贯鼓励支持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发扬革命光荣传统,在平凡的岗位中发挥作用。1946年以后,优抚对象中,不断涌现先进模范人物。1947-1983年,全县先后召开荣誉军人、烈军属和拥军优属各类代表会10次。1983年的优抚对象代表大会,表扬和奖励集体代表54人,先进个人代表336人。历届代表会事迹突出的有:1959年10月,大用公社立业大队一等残废军人、县积极分子代表赵青林,出席哈市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荣获"独臂英雄"的光荣称号,应邀参加建国10周年国庆典礼,1960年7月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1973年出席县烈军属荣复残废军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大会的荣军代表李福廷,在抗美援朝战斗中失去双腿,1955年转业到地方,身残志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贡献,一直保持省、地、县先进积极分子称号。1983年被县优抚对象树为标兵的复员军人大用乡邮递员阴宝才,多次被评为省、市、县先进个人,并出席全国社会主义积极分子代表大会。
从1963年开始,残废抚恤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每年根据民政部门补助金进行评定补助。部分年份革命残废军人抚恤状况(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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