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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5月,县政府发出《优待军属暂行条例》,区村成立优待军人家属委员会,统一全县优待标准。开始对军属按生活状况分三级待遇:富裕的给予精神上安慰,较贫的每人每月优待大米5公斤、小麦2.5公斤,特别困难的,大人每月小麦7.5公斤、小孩小麦3.5公斤。1947年县政府决定对军属每月分给口粮1口人15公斤(15岁以下7.5公斤),家3口人以上的给12.5公斤。土地改革中,将没收敌伪的"开拓地"和汉奸地主好地,优先分给军属,在数量上对主力部队战士1人算3口,地方部队战士1人算2口优待,青苗随地走。给有困难的烈军属解决住房、车马和农具。享有“包耕”、“代耕”待遇。政府对烈、军属及战勤家属除在经济上优待外,注重提高在社会上的政治地位。
1952年县政府召开全县烈、军属及荣复军人、拥军优属先进代表大会,奖励先进,交流经验。动员城乡有条件的烈、军属参加生产,自立更生改善生活。在城区采取办军属豆腐合作社,扩大军属被服厂,整顿军属合作社,兴办集体和分散家庭副业,共安排烈、军属219人。为扶持农村烈、军属参加生产,拨维修房款及购种子款共52.16万元(旧人民币),买马50匹。1953年烈、军属有90%的人参加生产,参加互助合作人数达80%以上。1957年农村合作化后,改"包耕"为优待劳动日办法。1959年全县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残废军人58(3户、2 830人,共优待劳动日8.3万个。1960年县《关于优待劳动日试点工作的报告》,使优待劳动工分办法更趋完善,保证烈军属和带病复员军人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社员实际生活水平。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拥军优属受到干扰。1978年8月,县民政科长杨淑清参加全国第七次民政会议。1980年4月,上级要求拥军优属实现群众化、制度化、经常化(简称三化)。1982年松花江地区民政局,在长安公社(今李家乡)召开地区拥军优属工作现场会议,推广长安公社的经验。1983年4月,县民政局长张继贤在全国第八次民政工作会议上,介绍了呼兰拥军优属"三化"的经验。同年9月,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呼兰被评为拥军优属"三化"标兵县。1984年7月,县民政局副局长祁江出席全国"双拥"代表会议,呼兰被评为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县。1984年12月9日,《黑龙江日报》以《热情扶持发展生产。,呼兰县半数"双扶"对象为富裕户》为题,介绍呼兰县优抚经验。1985年全县有2 681个村达到拥军优属"三化"标准,占全县总村数82%;城镇有9个街道达到标准,占街道总数75%。部分年份烈、军属及复员退伍军人优待补助情况(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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