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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二十九编 社会福利、社会管理
 
 
第四章 社会管理
 
 
第二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志愿兵转业安置  1950年全县有回乡军人598人,伤残病军人453人。1951年有伤残军人1 038人,精减军人1 108人。1952年县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对复员退伍军人本着"组织生产,介绍职业"的原则,将一部分无人赡养的残废军人,送往残废军人疗养院或敬老院,并规定各机关、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做为优先录用对象。在县城举办荣军豆腐房、油房、被服厂等,为回乡军人安置工作;在农村扶助回乡军人参加农业生产。至1956年1月,县接收安置复员、转业、退伍军人6 619人,其中城镇962人,农村5 657人。安置在县城各机关、工厂、学校等部门当干部的544人、任科股级以上干部的116人。安置在农村乡(镇)任职的71人、担任农村党支部书记的80人、团支部书记的36人、当村长的38人。195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后,贯彻"哪来回哪"的原则进行安置,对部分有专长人员,安排到城镇工作。1968-1972年,农村部分退伍军人被分配到大兴安岭、大庆、哈尔滨等地工作。1979-1986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4 434人,其中分配工作的2 212人,回乡生产的2 222人。1987年12月,国务院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对城镇分配对象贯彻了"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原则,县政府按比例下达任务,各系统、单位积极承担,使分配对象得到安置。对农村籍退伍军人,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原则,动员他们从事农业生产,为振兴家乡农业做贡献。在安置中积极开发军地两用人才,进行技术再培训,推荐介绍到乡镇企业和去外地出劳务,为招工、招干、上学提供优惠政策。1987-1990年,全县共接收退伍义务兵2 092人,安排城镇工作1 658人,回乡生产434人。1979-1990年接收、安置退伍兵情况(附表)
    解决复员军人困难  复员军人退伍后,由于多种原因,部分人生活贫困。为此,各乡镇优先扶持有条件的复员军人或其同居子女发展生产。1986-1990年,对1 032户进行扶持。县有关部门投放扶持资金(物资)84.6万元,有964户摆脱贫困,占扶持对象的93.4%,脱贫户中有276户致富,占脱贫户的28.6%;466户已被乡、村企事业单位安排固定工作。并对复员军人的陈欠款56万元实行减免,对其中因口粮、烧柴、治病、建房等欠款46万元,全部核销。优先为复员军人减免农业税、义务工、减收学杂费等。各乡镇成立689个包户服务小组,对孤老病残复员军人实行常年包户服务。1987-1990年,给复员军人助耕6 821亩,帮助抹墙465间,扒坑378铺,请医送药312人次。针对部分复员军人住房难问题,各乡镇采取抢救性措施,统筹规划,逐个落实,共筹集资金132万元,并在建材上对复员军人实行优先、优惠供应,保证复员军人建房用料,较快地使60%复员军人盖上新房。为解决复员军人治病难问题,各乡镇采取"全方位发动、多层次筹集、多渠道筹措”办法,对二等以上在乡伤残军人,由县公费医疗办负责,做到当治必治,医疗费必保;对带病回乡者仍由县、乡(镇)财政负责医疗补贴费并予以保证;对三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由县民政局负责及时治疗并保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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