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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社会,受社会制度和传统习俗的制约,男婚女嫁皆由父母包办,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制度虽以一夫一妻为主,但富绅之家可纳妾。妇女身受"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封建道德的禁锢,往往成为夫权制的牺牲品。许多年轻守寡的受害妇女,被封建礼教誉为"贞节"。从乾隆初年至宣统末年,境内19-30岁丧夫"守节"的妇女,被封建官府树为"楷模"、"请旌"表彰的"列女"达140余人。
包办婚 旧社会,一般婚嫁,经媒人介绍,须父母同意,至于儿女是否愿意,则很少考虑。因男女互不见面,长相、年龄、性格一无所知,婚后多有悲剧发生。如民国初年,城北李家,有钱有势。其家少辈老五是个傻子,话都说不清。李家为给其娶媳妇,竟让其三哥代替老五去女方相亲,女方父母看老三不错,便同意婚事。结婚那天,却是老五拜堂。女方被骗,终生痛苦。1943年梁家窝堡张姓女,年仅15岁,被父母包办嫁给城内谢姓32岁的车夫,婚后感情不合,女方尽遭打骂。1945年东北光复后,女方觉醒,离家出逃。由于父母包办,一些有钱人家,在儿子较小时就给说媳妇。1944年县城祁姓之子,年仅13岁,正在读书,但其父母为其娶一个20岁的大媳妇。小女婿终日嬉戏,无心读书。媳妇稍有怠慢,即遭公婆辱骂,媳妇敢怒不敢言。新中国建立后,女方毅然提出离婚。
买卖婚 民国时期,城内傅姓家生活贫困,但18岁的女儿天生丽质。城内罗姓家长子29岁,不务正业。但其父用重金将傅姓女儿买回。婚后男方常将女方打得遍体鳞伤,并说"我是花钱买来的,你要走,还钱来!"后女方郁闷而死。东北沦陷时期,城内王姓富绅年过六旬,已有二房太太,但又花钱买一吴姓贫家21岁的女儿为妾。吴家女日夜操劳家务,又常遭辱骂,终日以泪洗面。
童养媳 旧社会,一些贫困人家将女儿从小(10岁左右)就送给人家寄养,长大后与寄养家男孩结婚。因双方多为贫困之家,受虐待的较少。但也有例外,民国时期,县城南隅一胡姓赶大车人家,祖孙三代,人口较多,收养12岁女孩为团圆媳妇。团圆媳妇进门就受奶奶婆婆的虐待,过着非打即骂的生活。被打病后,胡家又跳神、又抓药,又用大缸装热水给洗澡,最后竞将小团圆媳妇折磨致死。此外,还有娃娃亲(孩子还在吃奶时,双方家长就给订了婚)、指腹为亲(孩子还没生下来,双方就给订了婚)等,但为数极少。
实施婚姻法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颁布《婚姻法》,确立新型婚姻制度。1950年全县开展大张旗鼓地宣传活动。先在各区开设训练班,培训宣传骨干。通过贴标语、出板报、广播、讲演、演文艺节目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1953年1月,县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配备专职宣传员,深入区、村举办《婚姻法》学习班。同年春,在全县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使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废除旧社会的包办买卖婚姻、废除重婚纳妾、废除打骂妇女等陋习。《婚姻法》的贯彻,提高了群众的认识,许多人勇敢地用《婚姻法》捍卫自己的婚姻自由。四区朝阳村聂某,12岁时被父母包办,与同村14岁少女康某订立婚约。长大后聂提出解除婚约,遭到父母反对,并将其赶出家门。开展《婚姻法》活动月后,聂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康解除婚约,获得婚姻自主权。1953年四区妇联统计,全区有137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结婚,并为19名童养媳解除婚约。《婚姻法》为青年男女行使婚姻自主、自由恋爱、男女平等、不受父母包办等提供法律依据。但父母包办,逼婚致死的现象偶有发生。1976年4月,二八公社傅井大队社员王某,为获取800元钱的聘礼,将未满17岁的女儿硬许配给女儿不愿嫁给的男人。在父亲打骂逼迫下,女儿走投无路、上吊自杀。王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受到法律制裁。1980年国家公布新《婚姻法》。婚姻自主、自己挑选对象、自由恋爱的社会新风逐渐形成,包办婚姻已不多见。80年代前,老年丧偶再婚阻力较大。受传统道德影响,子女、媳妇、女婿几乎人人出来干涉老人再婚。而老年妇女再婚压力更大,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对此有明文规定。经正面宣传,积极倡导,多数家庭子女对此有了正确认识。1985-1990年,全县共有50岁以上老年再婚200多对,并由城镇逐渐向农村扩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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