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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时期,男女结婚要有公开仪式,要有主婚人、证婚人。东北沦陷时期,实行结婚登记,购结婚证书。1949年1月,县政府发布《关于婚姻问题的处理》决定,取缔非法同居。凡男女青年年满18岁,经双方同意结婚,婚前必须到区政府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结婚,否则予以处罚。1950年国家《婚姻法》颁布后,根据政务院《关于普遍建立婚姻登记机构的指示》,县政府确定各区民政助理和文书负责婚姻登记工作。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需各持所在村屯、机关单位介绍信,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区民政助理和文书按国家《婚姻法》和结婚条件进行审查,对合格者给予登记,同时发给双方各一份(一式)结婚证书,方准结婚。婚姻登记保证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使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现象,得到有力限制和打击。
1980年结婚登记,贯彻实施新《婚姻法》。1986年国家民政部发布新《婚姻登记办法》后,男女结婚、离婚或复婚,双方均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贴男女双方照片、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1981-1990年,全县准予登记结婚者41 239对,恢复结婚者294对。1981-1990年婚姻登记情况(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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