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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婚年龄 旧社会,男女初婚一般男小于女。为了早娶媳妇早生育,盛行小婿大媳妇,一般女大男2-4岁。初婚年龄一般男14-17岁、女15-18岁,长期无大变化。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规定初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制止了早婚,改变了女大于男的旧习。50和60年代,男女初婚年龄一般为男20-22岁、女18-20岁。70年代,为控制人口增长,提倡晚婚。男女青年响应政府号召,推迟婚期,一般按法定婚龄推迟到24-26岁。1980年颁布新《婚姻法》,规定初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初婚年龄普遍比新中国建立前推迟4-5岁。多数适龄青年都能按《婚姻法》规定的婚龄结婚。但农村早婚现象仍较严重,受"早得贵子"的思想影响,一些人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仍偷偷结婚。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5-19岁人口数为72 837人,其中已结婚的有4 489人,占同年龄组人口总数的6.16%,比1982年普查时增加O.57个百分点。在结婚的人数中,早婚妇女人数2 680人,比男性早婚多871人,女性早婚率达7.52%,比1982年普查时的7.21%高出0.31个百分点。
大龄婚姻 50年代后,青年男女初婚年龄逐步提高,但一般女子25岁、男子在28岁之前均已成婚,个别坚持晚婚的年龄也有过30岁的。女子超过28岁、男子超过30岁尚未婚配,即被视为大龄青年。据对5个乡镇大龄男女婚姻抽样调查,1950、1960、1970、1980和1990年5个年份统计,共有大龄青年638人,其中:女248人、男390人,各年份陆续成婚173对。男女比例失调较小,而大龄未婚的人数更少。1982和1990年两次人口普查统计,男女性别比例均为103.5:100,男女性别比例基本趋于平衡。1990年人口普查时,全县25-29岁女性共29 276人,其中已婚人口28 609人,未婚人口667人,未婚人口仅占2.33%;30-34岁男性26 575人,其中已婚人口25 849人,未婚人口726人,未婚人口仅占2.81%。部分年份大龄男女婚姻抽样调查(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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