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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 旧社会,妇女没有离婚的自由,而男子则有"休妻"的权力。所谓妇女犯"七出"(无子、淫屿、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之条,男子可以休妻;而男子吃、喝、嫖、赌,女的却不能提出离婚。在夫权、族权双层压迫下,许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离婚的妇女受人歧视,以致造成很多悲剧。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先后颁布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社会主义的离婚制度逐步完善。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这是继续破除封建传统的需要,但防止轻率离婚。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的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离婚的条件必须是双方自愿离婚,且须共同妥善处理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并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要经过申请、审查和批准3个步骤,批准的发给《离婚证》。男女双方,其中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如街道或单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处理。
离婚状况 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有力地打击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大批男女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开始获得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权利。新中国建立初期,离婚数和离婚率逐年上升,并于50年代中期达到高峰。1953年的离婚率0.97%,1954年升至1.18%。50年代中期后,城乡大部地区建立起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数减少,离婚率下降。1956年离婚率为0.6%。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在经济困难、群众生活状况恶化和政治运动接连不断的情况下,家庭稳定性受到冲击,许多家庭解体,离婚数量上升。70年代与50年代和60年代相比,离婚水平下降到新中国建立后的最低点。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后,离婚率明显上升。1981年准予登记离婚的192对,1987年上升到364对,1990年全县离婚875对,为新中国建立后离婚最多的一年,比1981年上升了3.56倍。1981-1990年离婚情况(附表)
1990年全县离婚875对,是1987年364对的2.4倍。其中民政办理协议离婚的190对,占离婚总数的21.7%;法院判决离婚的685对,占78.3%。有427对经民政部门和法院调解未予离婚。1990年全县离婚率为0.62%。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县离婚人N 2 723人,其中:男1 832人,占67.28%;女891人,占32.72%。与1982年普查时比较,男性比女性增加34.56个百分点。总体上看,女性离婚比男性稳定。1990年15-84岁各年龄段人口离婚情况(附表)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人口多集中在20—39岁之间,占离婚人口总数的69.2 9/5,其中25-29岁离婚人数最多达582人,比重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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