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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三十编 婚姻家庭
 
 
第四章 家庭结构
 
 
第二节 家庭类型
 
      
    核心家庭  父母和未婚子女组成。又分成3种情况:①由夫妻2人组成。②父母和未婚子女组成。③由父亲一方或母亲一方与未婚子女组成。这种家庭因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形成。新中国建立后,城乡一对夫妇及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日益增多。
    直系家庭  父母和一对已婚子女组成。又分成2种情况:①父母(或父母一方)和一对已婚儿女组成,无其他亲属。②父母和一对已婚子女组成,又有小姑、小叔等。直系家庭在城乡逐年减少。 
    联合家庭  父母和多对已婚子女组成,或兄弟姐妹结婚仍未分家。又分成3种情况:①父母和多对已婚儿女组成,无其他亲属。这种大家庭人数多、中心多,既有两代人之间的问题,又有婆媳、妯娌等问题,是家庭中的不稳定型。②父母和多对已婚儿女组成,又有其他亲属。增加新的分子,增加新的关系,此种家庭更不稳定。③兄弟成婚后仍未独立,属大家庭型,多中心,因缺少父母的权威和维持,兄弟妯娌间更难相处,这种家庭不稳定。联合家庭在城乡逐年减少。
    此外,还有独身家庭,即只有一个人单独生活。除上面几种类型外的家庭,还有如缺父母,由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或由祖父母和孙子、孙女组成的家庭。这种家庭城乡较少。1987-1990年农村家庭类型抽样调查; 部分年份城镇家庭类型抽样调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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