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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三十编 婚姻家庭
 
 
第六章 姓氏
 
 
第三节 名字
 
 
    名字,幼时多由父母或其他长者给起名,一个字或两个字,与姓结合代表一个人。如家中有"谱字"、则要按谱字起名。民国以前,人们既有名,又有字,如清末呼兰知府黄维翰,姓黄,名维翰,字申甫。命名和取字的时间也不同,无论男孩、女孩,出生3个月后,父母便给起名。取"字"则要晚一些,男子要满20岁,女子要满15岁,表示男女已经成人,可以结婚、生育了。男孩之名多取吉祥之字,女孩多为芬、兰、珍、琴、淑等字,男女之别一般从名字上可以看出。"字"在意义上多与"名"有关联。民国后,除在一些老人中还留有"字"外,人们已不再取字。除正式名字外,父母或长者喜欢给孩子取一个小名,也称乳名。为使孩子“好养”,有取“铁蛋”、“石头”、“狗剩”的;或为多子多福,叫“连弟”、“带弟”的。孩子多的喜以顺序排列,称老大、老二、小三、小四等。成人后,小名在长辈或同辈人中有时还沿用,但在晚辈中绝不许叫。此外,还有使用笔名的,一些人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时,往往另起一名署上,称为笔名。30年代著名女作家萧红,原名张乃莹,萧红是她发表《呼兰河传》等作品时所用的笔名。人们在社会交往相互称呼时,多将姓与名一起称;亲朋间,为表亲近,有时只称名。
    新中国建立后,县内双名(两个字)在名字中一直占绝大多数。70与80年代后,起单名的人日益增多,使重名率达到惊人的程度。县内仅16岁以上常住人口中,叫"王刚"、"李红"的便有近百个,单名化导致多人一名的情况,大大削弱名字存在的意义,给社会生活、户籍管理等带来诸多不便。扭转同名过多的状况,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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