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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三十一编 人民生活
 
 
第三章 农村居民收入
 
 
第一节 农民收入水平
 
           
    旧社会,农村居民大多数没有土地,收入微薄,只够糊口。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农民分得了土地,随着生产的发展,农民的收入不断增多。1949年农民人均收入(不包括社会补助收入,下同)约50元。1953年农村人均收入67.50元,外加上社会救灾、救济、抚恤、补助等收入,实际得到的人均收入约70元。60年代初,遭受自然灾害,人均收入有所下降。60--70年代,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后,农民收入增长很快。除了农业收入外,还有家庭副业收入、劳务收入、村办企业收入等,拓宽了农民收入领域,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收入上升。"六五"时期,人均收入216.60元,比前期增加1.3倍。"七五"时期,人均收入430.26元,比前期增加98.6%。1990年农村居民(参加分配的人口)人均分配收入616元,为1953年的9.1倍、1978年的5.2倍、1983年的1.9倍。1990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总额(包括社会救济、抚恤等从财政得到的收入和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等)787.5元,为1949年15倍。1953-1990年各时期农民平均年收入水平比较(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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