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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里区志》
 
 
第八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二节 财政体制
 
 
    1956年10月,道里区成立财政科,按市规定体制管理财政,到1985年先后实行了七种财政体制。
    1958年,小学校财务下放到区,按照市"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制定了区级预算会计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核定支出,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
    1959~1961年,财税合并,成立区财政税务局,道里地区内的市、区属企业各种税收,全部下放区级财政管理,实行"定收定支,分级包干,超收分成,节余归己"的财政体制。
    1962年,市财政将市、区属企业各种税收上收,区财政实行“核定收支,分级管理,收支挂钩,结余归己”的财政体制。
    1963年市决定,市对区实行"收支定项,定额补解,超收奖励,结余留用"财政体制。。  1964年~1971年,由于郊区公社划归滨江区,农业税随之移交。地方税和罚没款的收缴由市负责,区财政工作权限缩小,区财政实行"核定支出,分级管理,超支不补,结余归己"的财政体制。
    1972年,滨江区撤销,农业税和区属商业、服务业利润由区财政科收缴,实行"核定收支,收支挂钩,结余归己"的财政体制。
    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财政管理权下放,扩大了区级财政收入范围,将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区属集体企业的工商各税划归区财政局,做为区的财政收入,区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区财政当年就实现了超收,分成126.4万元,节省开支63.2万元,年终结余29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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