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解放前的税制与税种
(一)税制。解放前,沙俄统治时期,民国时期和东北沦陷时期所奉行的税制均为复税制,即多税种、多次征收。
(二)税种。沙俄统治时期1908年和1910年两年中先后颁布了商业税、剧场娱乐场的票税、住宅税、土地捐、建筑税、酒类贩卖税、工业税、工商营业税、制酒税、市场管理税、房地产转卖税、进入哈尔滨的货物税等。
1916年中国政府将税划为国税和地方税,营业捐及各种税开始分别征收。在东省特别区成立时,征收税捐有木石捐、出境粮捐、酿酒签封捐、慈善捐(电影院、戏园、音乐会、跳舞会、俱乐部、跑马场、竞走场、动物园、射击场、文艺早晚会)、进口货物附加捐、印花税、货物税、粮石税、牲畜屠宰税、契税、卷烟统税、麦粉特税、东三省煤油特税、邮包税、酒类营业牌照税、棉纱统税、水泥统税、工商营业税、车捐、杂项捐课(房租捐、马路捐、马匹捐、狗牌捐、拍卖动产捐)、码头捐、地租税、阴沟收入房地转移捐、广告费、卫生捐、工程捐等26种。
东北沦陷时期,国税开始分为18种,后增至35种,即出产粮食税、卷烟税、木税、营业税、法人营业税、酒税、家酿自用酒税、商业登记税、契税、特许登录税、画匠登录税、烟税、印花税、不动产登录税、不动产登记税、车船登录税、取引税、家屋税、自由职业税、砂糖税、事业所得税、特别卖钱税、通行税、油脂税、资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地税、清凉饮料税、交易税、勤劳所得税、游兴饮食税、国有财产税等,由哈尔滨税捐局征收。地方税15种,即营业税附加捐、地捐、房捐、户别捐、自由职业附加捐、家务税附加捐、市民捐、杂捐(车、船、渔业、屠宰、观览、游兴、狗、粮、狩猎、电灯电热消费、用人等捐)等,由哈尔滨市公署税务(科)股征收。
二、解放后的税制与税种
哈尔滨刚解放时,道里地区的税制基本上沿用旧的多税种、多次征的复税制。一个月后,松江省工商管理局公布间接税暂行条例,豁免伪满时期的苛捐杂税30余种。1947年初,东北行政委员会制定出入口货物税暂行规定和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制定营业税暂行规定。这一时期道里地区的税种有进出口税、营业税、所得税、货物产销税、牙行所得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宴席税、印花税等14种。
1950年1月,国家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旋要则》,虽然仍是多税制,但全国统一了税种。道里地区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道里地区除对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没有开征外,其余各税种都按规定进行了征收。同年又增加了契约税。
从1950年7月起,国家逐渐调整了税收,简化了税种,合并货物税税目,限制中间产,品征税范围,增加所得税级距,调低盐税、所得税、货物税和房地产税韵税率。
1951年4月,又从货物税中划出棉纱一项,开征棉纱统销税。
1953年1月,国家对税制与税种进一步做了调整。(1)试行商品流通税。对烟、酒、面粉、水泥等由国家控制经销的22种产品,把原有的从产到销各个环节应纳的税加以合并,只征收一次商品流通税。(2)调整货物税税种和税目,对产品应税工厂由原来的营业税、附加税,印花税均并入货物税中一次征收;把货物税的税目由358目改为174目。(3)修订了营业税,将工商企业原来应交纳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一次交纳,并按照产、批、零三道环节的营业设计税率,简化了营业税和纳税环节。(4)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的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的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5)改革了交易税,粮食、布匹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了药材交易税;在交易税中只保留了牲畜交易税;在税收政策上,采取了公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区别对待的方针,如,国营商业批发工业品或本系统内调拨农产品不征收营业税。1953年调整税制后的税种有14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印花税、农业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契税。
1958年,全国已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经济占了主导地位,原有的"多税种,多次征收”的复税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采取了在原有税赋基础上,实行简化税制的方针,开始试行工商统一税。简化税制的具体内容:(1)合并了税种,把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都并入工商统一税。(2)简化了纳税环节,对工业产品、副产品实行两次课征制,即工业产品生产环节征一道税,销售环节征一道税;农副产品采购环节征一道税,销售环节征一道税。(3)简化了中间产品和征税办法。(4)调整了税率,对个别利润过大的产品提高了税收标准;对新兴工业实行了减免税。(5)改革了农业税,采取了增产不增税的方针,鼓励农业生产。
1963年4月,国家颁布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道里区根据国家的规定采取的具体做法是(1)提高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2)调整集体经济税率,平集体经济之间的税收负担;(3)改进对集体经济的征税办法,由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改为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1973年1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案例(草案)》。文件规定,工商税收只剩11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农业税、屠宰税、城市房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根据国家文件规定,道里区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其余的税如屠宰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主要是对个人、外商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开放搞活,原有的税制和税种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1981年对税制和税种做了调整:(1)开征5项新税种,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烧油特别税、增值税。(2)调整税收负担,划清减免税界限,即对乡镇企业减轻负担;对城镇待业青年免征所得税一至三年。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5年,道里区除了执行上述税种外,根据国家规定又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