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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里区志》
 
 
第十三篇 卫生
 
 
第二章 医药
 
 
第八节 药政管理
 
 
    一、毒麻药品管理
    解放后,毒麻药品管理由市卫生局直接管理。1953年,市局批准顾乡区卫生院(现道里区医院)使用毒麻药。1954年,市将街道联合诊所下放归区领导,对一些中西药品如马前子、巴豆、砒霜、樟脑酊、麻黄素、安那加等实行登记造册,限量使用。1964年,根据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关于毒麻,限制剧药的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精神,区医院、新发医院被批准使用毒麻药。以后榆树、新农、群力卫生院,因成立手术室,也被批准使用毒麻药品。1978年,根据省、市卫生厅(局)要求,医疗机构使用毒麻药品必须做到“四专”,即专人、专柜、专处方和专帐,使用时要进行记录,登记上卡。区卫生科每年派医药检查小组进行检查。1982年,卫生科组织大检查时,发现有的单位没有指定专职医师开方,不用专用处方,药量大,个别有借用毒麻药品;有的不查对户口造成癌症病人冒领、多领等,当即召开会议予以纠正。1984年,毒麻剧药管理列入文明医院评比条件,促进了医院药库、药房对毒麻药品的管理。
    二、药价管理
    1966年至1982年,根据卫生部门指示,药品价格进行三次调价。1982年,实行公费、自费两种收费标准,区卫生科认真督促各医疗单位贯彻执行,每年结合文明医院、百日优质服务、质量大检查等活动,进行药价大检查。1984年,检查区医院药价,抽查一千张处方,药价只差3分钱。
    三、假劣药品管理
    1983年,卫生部公布淘汰127种药品,1985年处理晋江假药案件。根据省市指示精神,区卫生科组织专业队伍,逐个医院查实,对假劣、禁用、变质、过期的药品分别进行封存和埋烧。其中失效、过期变质的西药4种,1 313瓶,中药28种,38.4公斤,总共价值341.36元;假药13种,价值13 022.62元。
    与此同时,还对医疗单位经营非医疗药品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1980年以来,个别的集体卫生院经营电褥子、变色镜、奶粉、各种酒类、核桃、大枣等非医疗药品,派医务人员出街摊、跑车站、到旅店兜售,并给患者开医疗收据,盖急诊章回单位报销等,损公肥私。区卫生局发现后,对四家经销非医疗药品的单位进行教育,封存和处理了非医疗药品,促使其搞专科,建联合体,提高了医院的信誉,他们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有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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