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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食品卫生管理一直很重视,并对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进行健康管理。1956年,经营食品行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没有政府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不准经营食品,并按照政府的要求,经营食品的行业都要建立食品卫生制度和相应的机构。1958年,贯彻国务院制定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和省《劣质食品处理办法》。60年代,贯彻食品卫生"五四制度"。1983年7月1日,正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为了全面贯彻"食品卫生法"在全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食品卫生法”宣传月活动,设宣传站40个,广播站48个,出动宣传车1台,组织宣传力量660人,共贴标语4 500条,横标220幅、板报174块,并举办了有生产和经营食品的单位领导、营业员、炊事员等11 296人参加的学习班105期。为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区成立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对内为区卫生防疫站的食品卫生科,对外以所的名义工作,并负责发放卫生许可。
贯彻"食品卫生法"以来,对商业、摊床重点要求工具售货、货款分开、不出售腐烂变质食品,有防蝇、防尘设施,营业员统一着装;对饭店主要要求食具消毒(可分别用煮沸100C10分钟;氧气90~98C15分钟;3‰过氧乙酸浸泡10分钟;远红外线干燥消毒120℃15分钟)。50年代即对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发给卫生许可证,文革后改由每年检查一次。历年健康检查均由医疗单位负责,从1978年起,区卫生防疫站组建了体检站,统一进行体检,并进行肝炎、痢疾、伤寒等带菌检验。对发现带菌者实行三级管理。1985年,全区2 198个商业、食品加工、饭店和冷饮业网点,共检查从业人员17 218人,检出带菌者197人,检出率为1.14%。分别进行一级停止工作休息治疗;二级调离现岗,不准接触生产销售食品;三级仍照常工作,定期复查,保证了食品卫生的生产、销售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在食品卫生的监测与管理上,要求食品加工业必须设化验室,配专职化验员,对产品进行批次检验,区站定期对产品抽样检验。1985年,全区食品卫生监测合格率,冷饮为85.7%,啤酒为100%,奶粉77%,熟肉制品84%,糕点87%,糖果67%,食品卫生质量尚需加强。1985年,饭店业餐具消毒监测合格率为85%,对320户监测不合格者,罚款12 544元。
全区从1964年至1983年共发生食物中毒19起,中毒526人,无死亡。致病食物以剩饭、肉类(死畜肉)为主。发生人群有13起,为机关、工厂、学校等食堂就餐者,居民6起。从1983年贯彻"食品卫生法"后,没有再发生食物中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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