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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具体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即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
1956年,区检察院成立审查批捕组和审查起诉组。1958年,总结出联合办案的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挂勾、阅卷摘记、提审人犯、复核证据等一系列办案方法和深挖余罪防错防漏等经验。
1960年,贯彻中央提出的"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简称"三少")"政策,对拟逮捕的人犯,报经市委审查批准后办理批捕手续。
196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的试行规定》,当年4月建立了刑事检察一科、二科,使区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逐步得到完善。
1979年重新建院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使检察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进入了新阶段。
从1979年至1985年,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案件2 387件,决定逮捕的1 882件,批捕率为78.8%,受理起诉案件2 287件,决定起诉1 983件,起诉率83.2%。决定免于起诉144件228人,免诉人数占受案人数的9.2%。对公诉案件,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进行了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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