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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设立自侦科,承办贪污、盗窃、投机捣把、走私贩私、黑包工、地下工厂和偷漏国税等案件,共受理498件,508人,立案376件,392人,结案378件,逮捕166人,起诉223件,231人。免诉33件33人,撤诉3件,追缴赃款赃物核人民币51 800元。
区检察院重建后,设经济检察科,承担同经济领域犯罪作斗争的任务。具体受理贪污案、受贿索贿案、偷税抗税案、国家工作人员投机捣把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盗伐、滥伐森林案。通过办理这些案件,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自1979年至1985年,共受理贪污、诈骗、行贿、受贿等经济案件281件,311人,立案侦察153件179人,侦查终结提出公诉70件80人,免诉68件80人。撤诉8件11人,转出15件15人。追缴款物56.9万元。其中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比1984年增加29.3%,立案侦查数比1984年增长37.1%,挽回经济损失21.4万元,比1984年增长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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