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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里区志》
 
 
第十五篇 军事 政法
 
 
第四章 法院
 
 
第三节 刑事审判监督
 
   
    1956年,区法院根据中央"肃反政策界限规定"精神,对1955年、1956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执行政策情况进行了复查,查出在定性和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47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无罪,立即释放2件,减刑5件,原顾乡区法院复查发现有问题的7件,也做了改正。
    196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1958年至1961年所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发现有问题的35件,对其中属冤错案件的,依法作了纠正。
    1978年,按照“解放思想、冲破禁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区法院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62件反革命案件,为61件做了平反处理;复查了1 087件普通刑事案件为6件冤、假、错案平了反,为63件定性不准和适用法律不当案件作了改判。
    1981年,按照省法院指示,区法院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中的申诉案件,进行了复查。全年共收刑事申诉案件95件,及1980年压案54件。经复查改判减刑的23件、宣告无罪的20件。
    1985年,区法院集中力量对1954年至1962年间判处的335件反革命案件进行复查。经复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31件,改判减刑的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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