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恤。国家对因公致残的军人、警察、民兵、民工、国家工作人员等革命残废人员实行终身抚恤。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乙级,三等甲级、乙级。评定残废等级后,颁发残废证书,每10年换发一次。1962年、1972年、1982年先后换发3次。对残废人员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区人民政府1985年发残废抚恤金71 547元。
优待。根据国家规定,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失踪的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实行优待。对优待对象采取定期补助和临时照顾相结合的方式。解放初期,城市军烈属政府补助每人每月大人口粮20斤,小孩口粮15斤;冬煤1 000-2 000斤;免费治病,免费入学,免除战勤费;优先介绍职业;组织生产减免捐税及年节送慰问品和发放补助费。农村优待对象,则分给土地;组织群众助耕(代耕、包耕、记优待劳动日工分和优待金)及送慰问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三十多年来不断调整优抚、补助标准,保证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水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