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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全市13户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的7 405名职工,经市劳动局、财政局审核,国家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实行了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试点。
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办法,主要是核定两个基数,确定一个比例。两个基数是:上缴税利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上缴税利基数一般按上年度调整后可比口径的应缴数额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年报数字为基础,减去上年按特定条件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奖金、补贴等项支出进行核定。工资的浮动比例,以人均上缴税利额、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劳动生产率和税利增长的难易程度综合确定。
这13户企业挂钩后,经济效益、职工收入都有明显增长。1987年上缴利税总额合计为4 539万元,比上年核定的上缴税利基数增长14.41%;应提工资总额1 184万元,比上年工资总额基数增长105万元,占9.8%。(刘国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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