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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次:2011.增刊(总第58期)
类别:
工作交流
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 切实做好修志和用志工作
市委办公厅史志办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我国修志史上的里程碑,它第一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地位,使修志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地方志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该《条例》的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按市地方志办公室的部署要求,我们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对做好修志和用志服务工作起到很好地推动和促进作用。值此《条例》颁布五周年之际,为了进一步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在《条例》指引下进一步做好修志工作,我们对五年来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实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现将有关情况向领导和同志们作如下汇报:
一、贯彻《条例》,不断加强了对修志工作的领导
市委的修志工作始于1990年12月,鉴于修志工作的需要,市委成立了《哈尔滨市志·中共地方组织》(以下简称《中共地方组织志》)编委会和办公室。至1999年4月,《中共地方组织志》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统一出版发行,首轮修志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修志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领导的重视是做好修志的关键。《条例》颁布后,《中共地方组织志》编委会的领导同志从法制化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修志工作的领导。一是及时组织编委会成员认真学习《条例》,增强编委会同志抓好修志工作的责任意识和依法管理修志工作的法制观念。二是充分发挥编委会的作用。基于市委各部门领导同志工作岗位变动等实际情况,五年来,市委已先后两次对《中共地方组织志》编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每次调整,编委会主任都由市委常务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兼任,成员分别为市委各部门(包括市纪委)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同志;市委秘书长为主编,市委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为副主编。而且每次调整都由市委组织部正式发文,这就使编委会在修志工作中一直发挥着实实在在的领导作用。市委常委、秘书长聂云凌同志兼任《中共地方组织志》编委会副主任、主编以来,一直把修志工作挂在心上,经常过问续志工作进度和质量情况,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对形成的志稿严格把关。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潘鸿仁同志,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吴勇同志负责修志的具体领导工作,对修志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修志工作的有关文件和向市地方志办公室呈报的文稿等,仔细审查,认真审签。在领导的重视下,市委的修志工作按照"一纳入、五到位"的要求一直很好地得到落实。三是市委各部门主管领导都把做好《中共地方组织志》的编纂工作看成是市委的一项全局性工作,从人员、办公条件等方面予以支持,保证本部门修志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共地方组织志》续志志稿所以能够按市地方志办公室的时限要求顺利地通过初审、复审、终审和验收,这与市委和市委各部门领导的精心组织、妥善安排、高度重视是分不开的。
二、贯彻《条例》,不断强化了修志工作的质量意识
《条例》第六条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求真务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录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并在第三条中把地方志定义为"资料性文献",这就使编纂志书上升到学术的高度。按这一规定,在深入贯彻《条例》过程中,我们不断强化志稿的质量意识。为此,在《中共地方组织志》续志志稿的编纂和审稿过程中,我们始终都把质量放在第一位。首先,我们十分注重入志资料的真实性。凡收集的资料,都要真实准确、来源清楚。形成志稿后,按专题分送知情人员和有关领导审阅,对领导或知情人员提出疑义的,我们反复核对,做到笔笔有宗,事事有据,不出半点差错,直到知情人员和部门主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正式定稿。在确保入志资料真实的基础上,我们注重在"横排竖写"上下功夫。为使横排竖写符合志书质量要求,我们在设计篇目、编写资料长编和志稿期间,时刻以市地方志办公室为老师,遇有不明确的技术问题,随时通过电话或登门拜访的办法,向市地方志办公室请教。由于得到市地方志办公室指导二处的及时指导,在篇目的拟定和取舍方面做到了"三个突出",即突出市委作为地方党组织在全市工作中的领导作用,突出市委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的决策作用,突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在竖写方面,克服了工作总结和先总后分的记述方式。为确保志稿质量,志稿验收期间,我们仍按市地方志办公室印发的《哈尔滨市志编纂导引》对经过终审后的志稿在文字上进行推敲。对因校对不细出现的错讹、脱衍及有的数字等反复地进行核对和校正,对不精练和不够规范的语句进行了语法方面的加工,并从政治观点、保密等方面再次对整部志稿进行了严肃、认真地审议和斟酌。由于我们十分注重志稿的质量,在质量意识驱使下,《中共地方组织志》续志志稿达到了书稿的要求。
三、贯彻《条例》,不断增强了做好用志服务的自觉性
志书是供查阅的资料书。修志的目的在于用志,在于以史鉴今。因此,《条例》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要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另外,《哈尔滨市地方志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中也强调,各级修志机构要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和我市地方志工作的实际情况,坚持"修志为用、修用并举"的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条例》为中心,以推进"为经济发展、为全局工作、为领导决策、为社会大众"四项服务为突破,使修志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精神动力、信息服务和智力支持。按照《条例》和《哈尔滨市地方志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续编《中共地方组织志》期间,我们在做好续志志稿编纂的同时,时刻不忘做好为领导、为有关部门、为有关人员提供我们可提供资料的服务工作。按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做好经常性的用志服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建立了用志服务记录册。五年来,先后为《哈尔滨日报》社、市党史研究会、市政府办公厅有关人员撰写专题文章或理论研讨,提供了已出版发行的《中共地方组织志》中的一些史料,向市档案局和一些部门(单位)赠送了《中共哈尔滨地方组织资料》套书。有关人员起草《哈尔滨市五十年代成就》"综述"时,我们把《中共地方组织志》记载的"一五"计划期间国家安排在哈尔滨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准确依据提供给他们,受到称赞。前两年,市委机关驻地街道办事处因编写地名志,先后四次到我们这里收集了有关市委组织沿革、办公地点变迁等方面的资料。去年上半年,我们先后三次为原任市委书记王钊同志撰写回忆文章提供了市党代会、"文革"期间的一些具体内容及其需要核对的诸如"三案"(冤、假、错案)等一些代号语和史实。我们在热情、周到的用志服务中,使修志"存史、明政、资治、教化"的功能和意义得到充分体现。
此外,我们在修志工作中也注重和积极开拓用志途径。今年上半年,围绕开展纪念建党九十周年活动,根据全国、全省老干部局长会议精神,我们运用续志期间收集的已故原市委领导生平事迹和上届志书中的老干部资源,撰写了《值得弘扬的传统作风》记述文章(《哈尔滨史志》第1期刊发),起到宣传老同志历史功绩、传承老同志崇高精神的作用,同时也使修志和用志有机结合,做到修志工作更好地为现实服务。
四、贯彻《条例》,不断强化了修志工作机制和修志人员队伍建设
打铁需要本身硬。《条例》的实施对修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是对修志人员的莫大鼓舞和激励,客观上要求修志人员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较强的修志业务能力。市委的修志工作由市委办公厅牵编,市委各部门参编,在续志人员多是新手的情况下,为使续志人员适应新形势下修志工作的需要,我们狠抓了修志人员队伍建设。一是组织修志人员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并以此为指导,分析问题,研究问题,统领修志工作。二是采取专题讲课、请市地方志办公室来人作辅导讲座、结合志稿进行业务研讨、按时参加市地方志办公室召开的修志业务培训班(会议)等形式,对修志人员进行修志业务培训。三是在制定的《贯彻〈条例〉规划》中,除对修志工作全面谋划外,还从法制的高度,要求修志人员牢固树立志稿编纂的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并以对历史负责,对事业负责的工作态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修志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四是建立制度,使修志工作有规可循,有制度可依。按照《条例》关于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要妥善保存,不得损毁的要求,我们建立了《资料收集、保管制度》。按照《条例》关于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要求,我们建立了《市委志编委会成员对本部门志稿进行初审的审稿制度》。根据市委工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较多的这一性质和特点,我们建立了《修志工作中的保密制度》。这些制度,也是一种机制,从资料、保密、审稿等基础工作方面,对修志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都起了很好的保证作用。五是要求修志人员在修志工作中体现"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在"严"上,对入志的人和事不夸溢,不隐饰,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在"细"上,对入志的每一份资料都认真核对,去伪存真,对一时弄不清的细节,多次进行采访和调查研究,没有十分把握不入志。在"实"上,做到秉笔直书,实事求是地记述好应记的内容。在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基础上,修志人员以做好修志工作的实际行动,为贯彻落实《条例》,为地方志工作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奉献。
回顾五年来,在《条例》规范下,我们的续志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广阔空间相比,当前的基础还比较薄弱,还存在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人员素质急待提高等一些差距和问题,面临任务还很艰巨,资料年度化工作也还缺少经验。为此,贯彻落实《条例》仍需继续付出不懈的努力。今后,我们要按照市地方志办公室的部署要求,在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进一步做好修志和用志工作,进一步做好资料年度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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