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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最早颁布的劳动法规
     
    1948年1月20日中共哈尔滨市委制定并公布的《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法(草案)》,是解放后哈尔滨最早颁布的地方性劳动法规。
    这个战时暂行劳动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取消半封建的剥削制度,禁止打骂和侮辱工人及学徒的行为,禁止采用把头、包工头及包身工等。第二,规定了实行8小时工作制,14岁至16岁的青工工作时间为7小时。公休假日为两星期休假1日。第三,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原则和办法。第四,规定了对女工及青工的保护。一切危险及有害身体健康的生产部门禁止用女工与青工。女工产假60天,流产假两星期,工资照发。第五,对工人的职业给以保障,取消职业介绍的一些封建剥削制度。凡公营、私营、合作社经营的企业雇用工人,须经工会介绍或同意,不得通过工头及其他代理人。第六,规定了对一切工人、职员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第七,规定了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这部暂行的地方法规,对保护当时劳动者的权益,改造旧的劳资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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