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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满蒙问题方针纲要
  (1932年3月12日)  
     
    (此纲要是根据关东军提出的方案,于1932年1月6日经陆、海、外三省共同决定为《处理满蒙问题方针纲要》,并于1月8日关东军板垣参谋拜见天皇,得到对关东军的勅语。关东军以此为据开展所谓"建国活动"。日本内阁,在伪满洲国建立后,予以正式通过。)
    内阁会议决定
    一、对于满蒙,力求在帝国的威力支援之下,使该地在政治、经济、国防、交通、通讯等各种关系上体现作为帝国生存的重要因素的作用。
    二、对满蒙,目前使其脱离中国本部政权,而成为一个独立政权统治下的地区,应逐步诱导,使它具有作为一个国家的形态。
    三、目前主要由帝国担任维持满蒙的治安。将来,维持满蒙的治安及保护南满铁路以外的铁路,主要由新国家的警察或类似警察局的军队来担任。为了达到以上目的,应设法建立或改革新国家维持治安的机关,特别要使日本人成为领导骨干。
    四、将满蒙地我作为帝国对俄对华的国防第一线,不允许有外来的捣乱行为。为了达到以上目的,应增加帝国陆军驻满洲的兵力,以适应这种情况,也应进行必要的海军设施。不允许新国家的正规陆军存在。
    五、恢复与扩充我国在满蒙的权益,应以该地地方官民和新国家为谈判的对手。
    六、在实行以上各项措施时,竭力避免与国际法或国际条约相抵触;其中,关于满蒙政权问题的措施,由于《九国公约》(《九国公约》全称为《九国关于中国事件尖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1922年2月6日美、英、法、日、意、比、荷、葡和中国北洋军阀政府在华盛顿会议上签订,于1925年8月5日起生效。该条约否认日本在中国的"特殊权益"和垄断地位,以实现帝国主义列强共同侵华的目的。)等的关系,尽量可以采取由新国家方面自动提议的形式。
    七、为了贯彻帝国有关满蒙的政策,必须迅速设置统制机关。但目前应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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