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已经确认这一事实:满洲国是一个根据居民意志而自由成立的独立国家。
满洲国已经发表宣言,中华民国所有国际条约和协定凡可能适用于满洲国的,一概予以尊重。
因此,日本国政府与满洲国政府为永远巩固日满两国的睦邻关系,互相尊重其领土权,并确保东亚和平起见,签订协定如下:
一、满洲国在将来,即日满两国尚未另行签订约款前,应对于日本国或日本国臣民在满洲国领域内根据以往日中两国间的条约、协定、其他条款以及公私契约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应予以确认和尊重。
二、日本国和满洲国确认,对于缔约国一方的领土及治安的一切威胁,事实上同时成为对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安宁和存在的威胁,两国相约共同担负防卫国家的责任,为此需要日本国军队驻扎于满洲国内。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用日文及汉文制成各两份。在日文本和汉文本之间如在解释上有不同时,以日文原本为准。
作为以上的证据,下列签名人各奉本国政府的正式委任,在本议定书上签名盖印。
昭和七年九月十五日,即大同元年九月十五日签订于新京。
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武藤信义印
满洲国国务总理 郑孝胥 印
附件 关于满洲国政府铁路、港湾、航路、航空线等的管理和铁路线的敷设、管理的协定(节录)
(1932年8月7日)
满洲国政府代表国务总理郑孝胥(以下称为甲方)与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以下称为乙方),关于满洲国政府的铁路、港湾、航路、航空线等的管理和铁路线的敷设、管理签订协定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铁路、港湾、航路(附表第一所列,并包括其附属事业,以下同)、航空线等的管理及附表第二所列的铁路线的敷设和管理委托乙方。
关于前项的管理及铁路线的敷设的细目,由甲方与乙方之间另订协定。
第二条 乙方根据法令与本协定的规定,对铁路、港湾、航路、航空线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甲方有关交通方面的重要法令的整理、制订、改革和撤销,应事前得到乙方的谅解。
第四条 乙方根据第一条,将委托其管理的铁路、港湾、航路的经营和敷设委托给南满洲铁路股份公司(以下称为满铁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