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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治安维持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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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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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治安维持会受关东军司令官之指挥,订立、审议关于维持治安主要事项(统帅日本军队除外)。
(二)中央治安维持会由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委员若干名组成。
(三)委员长由关东军参谋长担任,副委员长由满洲国军政部次长及民政部次长担任;委员由关东军及满洲国各机关中之必要职员担任。
(四)中央治安维持会设干事长一人及干事若干名。干事长由关东军参谋部第一课长担任。干事以关东军、满洲国各机关中之必要职员担任。干事长受委员长之命掌管庶务。
(五)清乡委员会随治安维持会之成立而停止,其善后处理由治安维持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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