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政府及满洲国政府为永远巩固现存于日满两国之间的 经济上互相依存的关系,希望实现日满合理的经济融合。
两国政府根据昭和七年九月十五日即大同元年九月十五日签订的日本国与满洲国的议定书的宗旨,认为日满两国对于相互间的重大经济问题,有充分而密切地实现共同目标的必要。
为此,两国政府决定设立日满经济联合委员会,现签订协定于下:
第一条 设置日满经济联合委员会于满洲国新京。
第二条 委员会对于有关日满两国经济联系的重大事项及有关日满合办的特殊公司的业务监督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日满两国政府的咨询,向两国政府呈报其意见。
第三条 日满两国政府关于上条所规定的事项,事先应向委员会咨询,等提出意见后加以处理。
第四条 必要时,委员会对有关日满两国经济上的合理融合的一切事项,向日满两国政府提出建议。
第五条 委员会的组织和运用,根据本协定的附件的规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日起实施之。
本协定的正文为日文与汉文,日文本与汉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日文本为准。
作为以上证据,下列签字人各奉本国政府的正式委任,在本协定上签字盖印。
昭和十年七月十五日即康德二年七月十五日于新京签订。本协定制成两份。
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南次郎
满洲帝国外交部大臣 张燕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