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洲国内的治安,逐渐得到肃正,原有的贼匪,已明显窘困,但共匪的猖狂仍未止熄。
二、军部拟根据另册昭和十一年度第二期关东军治安肃正要领(以下简称军要领),彻底进行第二期的治安肃正工作。
三、东北防卫地区内的萝北、汤原、凤山,通河、方正各县及牡丹江以西的依兰县,由中(部)地区防卫司令官,临时负责其防卫。
第四独立守备队司令官,应将上列地区的防卫任务,临时移交第九师团长,以十月一日正午,为交接时刻。
四、各地区防卫司令官,应根据军要领,力谋各自所担地区内治安肃正工作的彻底化。
五、第五独立守备司令官,除原担任务外,应与第一、第九师团长协商,担任治安肃正任务。
六、飞行集团长,应按照军要领要求,协助各兵团的讨伐。
七、关东宪兵队司令官,除继续完成既定任务外,应根据军要领,参与治安肃正活动。
另,自八月中旬以后,按如下要求,派遣宪兵,纳入各兵团长指挥之下。
第十二师团:军官以下十五名
第四独立守备队:准士官以下十名
第二独立守备队:准士官以下十四名
第一独立守备队:军官以下二十三名(以上包括现已派属人数)
第九师团:军官以下二十名
独立混成第十一旅团:准士官以下十名
细节,可与有关兵团长直接商定。
八、军政部最高顾问,应指导满洲国军,根据军要领,使各防卫区所在地所需的满洲国军,接受各兵团长的调遣。此外,应将尽可能多的满洲国军,集中到北部东边道方面,同第一、第二独立守备队司令官密切协商,直接领导该方面满军,单独彻底讨伐该方面的共匪。
九、第一、第二师团长、电信第三大队长、关东军汽车队长,应按部队划分所示,将所部归属于规定的兵团长。
归属期间的其余细节,可与有关兵团长直接商定。
十、第一师团长,应按部队划分所示,将步兵一大队,作为预备队,部署于新京。何时调遣,另行命令。
十一、牡丹江、穆棱、佳木斯、哈尔滨、新京、奉天、承德等各卫戍医院院长,应按部队划分,组织救护班(另行命令)派属于规定的兵团长。关于派属的时间及其余细节,可与有关兵团长,直接商定。
十二、关东军铁路线区司令官,应照军要领要求,做好日满部队的运送工作。
关东军司令官 植田大将
1936年7月22日午前7时于新京军司令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