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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对外经济贸易》
 
 
第四篇 管  理
 
 
第一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一节 出口货物管理
 
 
  为使对外贸易出口顺利健康地发展,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国内关系国计民
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
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国外(或地区)有配额限制或要求主动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及出口额大
且易于引起经营秩序混乱的商品和某些重要的名、优、特出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采取行政
干预措施,实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1980年6月3日国家颁布《关于出口许可制度的暂行
办法》,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全年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分别由对外经贸部、
对外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发证,
实行分级管理。
  1986年哈尔滨市享有自营出口权后,当年国家经贸部授权哈尔滨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发证
商品161份,实际签发证数264份,累计金额1000万美元。1986—1990年5年间,哈尔滨市对
外经济贸易局(委)共签发出口许可证1332份,其中1986年264份,1987年351份,1988年
453份,1989年127份,1990年137份,累计金额10400万美元。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外经济贸易部每年都对出口许可
证管理商品进行调整。198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
规定》进行外贸体制改革,放开经营,大进大出,撤销了84种商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哈尔滨
市许可证发放数量,也随这种调整有所增减。1986年实际发放许可证264份,1988年增至453
份,以后随着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调整,哈尔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和签发的出口商品
许可证数量则减少了3.3倍。
  1987年起,哈尔滨市出口商品许可证的签发由手签改为电子计算机打证,实现了发证工
作的现代化、规范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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