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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966年,哈尔滨市对外贸易机构市对外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公司,为黑龙江省外
贸局和各外贸专业分公司驻哈尔滨市的办事机构。此时期,财务管理归省外贸局,经费开支
由省外贸局确定,与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挂钩,年初拨给定额备用周转金,每月末开支
汇总后,连同原始凭证一起向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财会报帐。
出口商品收购按省各专业进出口分公司所签协议和合同,使用省有关专业进出口分公司
支票付收购款。付款后,将支票存根、发票、产品合格证及铁路运单等有关单证一并交回省
公司,由省公司办理结算。
此时期,市对外贸易局在市人民银行田地街办事处开立帐户,存取经费。办公室负责经
费开支和向省公司报帐,设有1名会计和1名兼职出纳员。
1966年,哈尔滨市精简机构,市外贸局改称哈尔滨市对外贸易处,对内称哈尔滨市财贸
委员会外贸处,定编3人,工资关系在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
1967年以后,“文化大革命”不断深入,砸烂外贸机构,哈市外贸出口商品收购任务由
省外贸直接管理,原市外贸处人员开支由地方负责,不再和省外贸发生经济往来,财务会计
管理也即停止。
1973—1985年,哈尔滨市外贸机构几易名称,但政企合一体制没有改变,人员全部由企
业开支。
在财务管理上,1974年市外贸局设立计财科,统一核算收支,并按省外贸局对地(市)
外贸机构的统一安排,与省轻工进出口公司挂钩,实行为省各专业进出口分公司收购、调拨
出口商品,收取定额手续费的办法,维持全部开支。手续费开支有结余,视同企业利润上缴
省公司;不足则视同企业亏损,由省公司拨补。1978年,财务核算细化,各进出口公司分别
成立计财科。1979年,省外贸局决定,市外贸局机关经费实行定编定额管理,人均年经费
1800元,按收购计划比例由市各进出口公司一次摊销,包干使用;1980年改由省外贸局统一在
省各进出口公司摊销,按机关定编人员拨款,超支不补,节余留用;1981年又改由市外贸局
按市各进出口公司收购计划所占比例进行摊销。1984年5月15日,经省经贸厅批准成立财会
处,管理全市对外贸易的财务会计工作。1985年,哈尔滨市被国务院批准为计划单列市,享
有独立的对外贸易经营权,各外贸公司开始改为进出口分公司,进出口业务和财务均与国家
进出口总公司挂钩。哈尔滨市对外经贸局与各公司分开,机关经费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定,
向市各进出口公司摊销。由于刚开始自营,人员素质和办公设备等还不适应自营进出口业务
的需要,省、市经贸厅、局长经过协商:1986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正式自行开展对外贸易经
营业务,1985年部下达给哈市出口计划1840万美元分别由省各进出口分公司承担完成;会计
核算、财务关系仍按老渠道执行,继续与省各分公司挂钩。
1986年,哈尔滨市对外贸易自营的第一年,财务管理以条为主,条块结合。财务指标由
国家各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向哈尔滨市各进出口分公司核定,主要是盈亏额、销售额、费用水
平和资金周转次数4项指标。以计算提取企业基金和降低出口成本增盈减亏分成。当年,核
定的4项指标,粮油、土畜、纺织、轻工、工艺、五矿、机械、化工、医保、包装、外运11
家进出口分公司完成出口创汇3320万美元,超额58.9%完成计划指标。国家对外经贸部给
哈尔滨市外贸企业核批出口专项奖金5万元,市财政拨给超计划出口奖金105651元。地方分
得“倒三七”外汇额度533.6万美元。从国家到地方都在政策上给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创汇以
鼓励,有力地保证了哈尔滨市超额完成出口计划。但当时统负盈亏财务管理体制,使外贸企
业在经营思想上产生了重创汇、轻管理倾向,出现盲目收购,抬价抢购,低价倾销,加大费
用,增加支出。年末,除包装分公司略有盈余外,其他10家外贸专业进出口分公司共亏损
3660.89万元。
1987—1990年,外贸出口实行承包经营,财务会计管理纳入承包经营管理范畴。1988—
1990年3年承包期间,原国家对外经贸部列支经费的行政管理人员,相应纳入地方行政编制
序列。由于哈尔滨市行政编制超编,应纳入行政编制的95人全部列入地方事业编制,行政经
费全部由市财政核准,在外贸企业“营业外收支”科目列支。3年承包共向企业摊销行政经
费282万元。其中,1988年66万元,1989年84万元,1990年13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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