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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苏联合化验室进口商品检验
1948年1月,满洲里、绥芬河中苏联合化验室成立,黑龙江省开始进口商检工作。
当时主要是用粮谷、肉类、皮张、猪鬃、马尾、轻纺工业品等从苏联换回战争时期急需
的民用、军需物资。“联合化验室”对两国相互交换的物资实行共同检验,其中一部分输往
中国的物资属于援助性质,出现的问题由双方化验员商量解决,不存在索赔的问题。
二、商检体制改革前的进口商品检验
1956年初,满洲里商检分处重新划归哈尔滨商检局领导,大量进口物资通过满洲里口岸
入境。中国以同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之间贸易为主,商检业务主要是对社会主义国家进
口物资进行检验,60年代后,逐步扩展到对西方国家和其他地区进口商品的检验。对苏联、
东欧国家进口的商品,采取进口用货单位自行验收,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标准的商品,由到货
地工业厅组织评议的办法,决定是否索赔;对从西方国家进口的商品,采取进货部门验收,
发现质量标准不符合合同要求时,保护货物原样,申请大连商检局复验后,向国外提出索赔。
1957年,哈尔滨商检局撤销公证科,有关进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分别交由大连商检局和省工
业厅负责办理。由于省工业厅对苏东国家到货评议工作无专人负责,检验和估损工作流于形
式;对西方国家到货的检验鉴定工作由大连商检局负责,两地相距很远,收用货部门报验和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都极为不便,往往影响验货和索赔。因此,进口商品质量存在很多问题,
1960年,哈尔滨商检局对此进行了大量调查,并向上级呈送了《进口到货质量情况的调查报
告》,建议在商检局内设置进口检验机构。对外贸易部对此十分重视,下发文件,指示“从
1961年起,哈尔滨商检局负责办理本地区进口货物检验和对外索赔业务”。哈尔滨商检局再
次承担了黑龙江省进口商品检验和到货异议索赔业务。1963年,进口商品残次短缺的评议工
作量增加,哈尔滨商检局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公证鉴定49批,委托检验44批,进口植物检疫
1批。1964年,黑龙江省进口品种增多,质量规格复杂。哈尔滨商检局检验进口商品77批,
比1963年增加了64%。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进口商品放任自流,西方国家的不法商人乘机而入,在
交货中以旧顶新,以次充好,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受到很大损失。1972年黑龙江省重新恢复哈
尔滨商检局建制后,又逐渐开展了进口商品检验工作。全年哈尔滨商检局检验进口商品595
批,对外索赔出证27批。1973年12月26日,国家计委下发《关于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的通
知》。翌年9月,对外贸易部召开全国进口物资检验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加强进口物资检验
工作。1975年,哈尔滨商检局由于人员少,许多进口物资应验未验,应向外提赔未提赔的比
重加大,检验率低于全国60%。1976年,哈尔滨商检局加强了进口检验工作,对从德意志民
主共和国进口的70辆依发W50—L型卡车和180台E512联合收割机,从苏联进口的500辆吉尔130
型牵引车,从罗马尼亚进口的61辆“布切奇”卡车进行了检验,发现许多质量问题,向外方
提出索赔,外方全部理赔或部分理赔。1977年,哈尔滨商检局检验进口商品1199批,其中检
验进口机电274批,索赔公证24批,赔回13批,折合人民币104万元。
1978年,黑龙江省进口汽车增加,成立了黑龙江省进口汽车检验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
《黑龙江省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把住了进口汽车的检验关。全年进口汽车
2069辆,无一漏检。全年共检验进口商品5258批。
1979年,检验进口苏联棉花284批,1.2万吨,出证48批,创收检验费5万余元。7—12
月,自验五金钢材92批,4.5万吨,对外出证30批,索赔5批,赔回人民币52万元。对民主
德国66台联合收割机检验出证,赔回大小轮胎和三角带折合人民币95万元。对进口苏联拖拉
机链轨板检验出证,赔回人民币55万元。对进口罗马尼亚4000台“布切奇”卡车进行检验,
并组织索赔谈判,罗方认赔2.36%,赔回94辆新车,折合人民币165万元。
三、商检体制改革后的进口商品检验
198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改革进口商品管理体制的通知》,各地商检局建制收归中央,
商品检验工作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商检局检验进口商品3198批,对外索赔出证147批,赔回
65批(不含进口棉花),折合人民币669万元。1981年,检验进口商品3440批,对外索赔出证
126批,赔回人民币116万元。1982年,实行进口到货派员到现场监督开箱检查制度,全年开
箱检验175批,占进口到货总数的7%。共检验进口商品1525批,对外索赔出证195批,索赔
总额643万元,赔回93批,人民币247万元。1983年初,建立社会检验中心,运用和组织社会
力量对一些难度大、专业性强的进口商品进行共同检验。全年检验进口商品1602批,对外出
证索赔75批,赔回人民币139万元。1984年,商检部门积极落实全面管理措施,指定专人,
督促报验。全年共检验进口商品3712批,对外出证索赔170批,赔回人民币250万元。1985年,
进口商品大增,商检部门加强了进口商品的督促检验与管理工作。全年商检局自验与参与检
验的比率达到79.3%,是历史上较高的一年。共检验进口商品5675批,比上年增长52.9%;
进口商品总值10.79亿元,比上年增长179.1%;对外索赔244批,赔回人民币636.7万元。
1986年,将价值较大的6类进口商品列为地方法定检验,制定了细则,并对过去制定的进口
机电仪、金属材料、摩托车等检验方法进行了修订。全年共检验进口商品11431批,比上年
增加102.1%;进口商品总值14.52亿元,比上年增加34.6%;对外索赔404批,索回3126.8
万元。1987年,检验进口商品6395批,金额14.27亿元;对外出证索赔266批,赔回人民币
1835万元。1988年,检验进口商品3895批,货值3716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82亿元;不
合格商品305批,货值2461万美元;对外出证索赔223批,索赔折合人民币1370.5万元。
1989年,检验进口商品4331批,货值37486万美元;不合格商品216批,货值593万美元;对外
出证索赔271批(含1988一部分),赔回人民币1938.7万元。1990年,黑龙江商检局加强了
对进口成套设备和对苏联边境贸易进口商品的检验。全年检验进口商品4435批,货值27687
万美元;不合格商品408批,货值3739万美元;对外出证索赔128批,赔回人民币98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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