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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公布新中国首部商检法规《商品检验暂行条例》(以下
简称《暂行条例》)。同年12月,松江省商检处依据《暂行条例》制止了“口蹄疫”疫情的
发展。1952年,商品检验工作组依据《暂行条例》处罚了海伦、克山、北安等地粮食公司违
反商检条例出口行为。1953年,商检部门检验发现准备出口的1555只内蒙绵羊28%患有羊痘,
依据《暂行条例》做出处理,制止了不合格商品的输出。1954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颁布实施修订后的《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暂行条例》,赋予商检机构“执行输
出输入商品品质管制任务及统一办理对外贸易公证鉴定工作”职责,明确了商检职责范围和
主要措施,对某些进出口商品、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了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规定。
1955年,遵照外贸部商检总局“出口商品的原始检验工作逐步转移给生产部门办理,商检局
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黑龙江商检处开始了原始检验的转移。为适应监督检查需要,1958
年1月1日,国家外贸部发布新制订的《输出商品检验出口期限表》和《输出输入商品检验费
率表》,4月4日下发修订的《现行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10月2日,对《输出输入商品法定
检验细则》作了修改并予以公布。
由于出口原始检验权力移交,商检把关困难,出口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黑龙江省外贸局
党组1959年5月29日呈黑龙江省委《关于出口商品质量不佳的检查报告》载:“自1958年以
来,由于商品质量低,不符合出口规格以及运输、包装等问题,造成索赔退货、提出异议等
20余起,折合人民币107万元”。1960年,黑龙江省出口商品遭国外索赔已高达16个品种,
总计304.5万卢布。针对这些问题,哈尔滨商检局奉外贸部商检总局的指示,对黑龙江省
1958年以来的出口情况作了检查,并于1960年召开9次有生产、经营、贮运、铁路等部门210
多个单位参加的产、贸、检协作会议,宣传贯彻商检政策,提高出口商品合格率。1962年、
1963年,全国商检局长会议又重新确定了法定检验范围和对外国检验机构应坚持的原则,明
确了商检工作的职责范围和检验依据,并对生产出口厂提出预检的要求。
在外贸部商检总局和省外贸局的领导下,1964年起,哈尔滨商检局将原始检验和监督检
查工作比重做了相应调整,原始检验批数占监督检查批数由2.5%上升为27.3%。原始检
验和监督检查并重,增强了为外贸和生产企业服务意识。此后,自验率逐年回升,强化了商
检机构的把关作用。1965年5月,外贸部商检总局再次重新明确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966年8月以后,由于开展“文化大革命”,商检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从《现行
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内撤销47种出口商品,涉及黑龙江省24个品种。1968年取消商检证书
上“局长”、“主任”印章,致使商检证书无人把关,职权责任不清,恶性质量事故时有发
生,不断遭到外商索赔、退货;进口无人把关,大量不合格商品进入国内,致使国家蒙受不
应发生的经济损失。
1972年哈尔滨商检局恢复后,充实了检验力量,逐步加强了进出口商品的品质管制。但
1975年在批判“唯生产力论”“左”的思想影响下,一部分商检人员和产、销部门不敢抓生
产,不敢抓质量,有的出口生产厂甚至撤销了质量检查科,使商检工作受到干扰,品质管制
政策再次受到冲击。1976年,黑龙江省外贸局党委向哈尔滨商检局派出了工作组,对其进行
思想整顿和组织整顿。调整后的新领导班子,顶住“反击右倾翻案风”的压力,恢复被“文
化大革命”破坏了的规章制度,并在局机关开展了“商检工作是积极把关还是消极把关”的
大讨论,提高全局职工对“专检与群检相结合,监督与促进相结合”辩证关系的认识,加强
了检验把关工作,促进了黑龙江省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和进口商品的检验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哈尔滨商检局采取措施对应管的进出口商品扩大自验比例。
1979年,对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粮食出口由监督检验转回商检部门自验。为搞好出口大豆自验
工作,1980年7月10—14日,在牡丹江市举办了出口粮食检验技训班;召开了由外贸经营部
门和国营农场参加的协作会。与省棉检所共同检验苏联进口棉花工作,全部收回自验。
商检体制改革以后,商检法制建设得到加强。按照全国商检局长会议对《种类表》内和
合同要求商检局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做到自扦自验的要求,1981年下半年,哈尔滨商检局对
《种类表》外商品作了调查,并草拟了《黑龙江省加强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办法》。使黑龙
江省《种类表》内92个出口商品自验率达到88%。罐头类(26个商品)、毛皮类、皮革类商
品收回自验,使合同要求商检的66个出口商品自验率达到98.5%。1983年,加强了对重点
商品的检验把关,深入产地指导加工,把改进和提高质量放在生产环节上。大豆出口质量有
了提高,水份由12.7%减少到12%;不完善粒由4.2%降为4%;杂质控制到0.2%。哈尔
滨商检局还采取自验、认证和抽查换证3种形式相结合的办法,认真落实好国家商检局“全
面统一管理好进出口商品检验”任务。
1984年1月,国务院废止1954年修订公布的《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同时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商检条例》以国家
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商检部门是统一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体现了商
检体制和商检工作的重大改革。
《商检条例》发布后,商检部门还改革了检验办法。在大豆出口成倍增长而人员不足情
况下,黑龙江商检局在全省认定了31个“一类库”,对“一类库”1979年以来的商检自验改
为粮库检验,商检监督管理,查验换证。
与此同时,黑龙江商检局还下发了《关于对出口豆类饲料实行批次管理的通知》,规定
凡使用包装的粮油、农副土特产品,在外包装上必须印刷批次代号,以解决错装错运、货证
不符、证单差错等问题,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全省各地、市、县的外贸部门和进出口单位,
主动配合商检部门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
商检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加强了商检法制建设,除国家颁布的《商检条例》和国家商检
局公布的《实施细则》以外,至1985年,国家商检局制定或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发布了
《出口商品卫生管理办法》等17个管理办法和规定。黑龙江商检局也报请省政府或与地方主
管厅局联合制定7个办法或规定。1985年,在坚持条件、认真考核的前提下,黑龙江商检局又
认证39个“一类库”,并起草了《黑龙江省出口粮油食品检验监管办法》,“一类库”总数
已达到70个。制定了《黑龙江省进口金属检验管理办法》,并考核认证了28个检验单位,充
分发挥工厂、科研单位检验力量的作用。同年,黑龙江商检局与省卫生厅、省对外经济贸易
厅联合召开了“全省出口食品卫生工作会议”,嗣后,起草了《黑龙江省出口粮库卫生最低
要求》,全省43个加工厂和粮库,有16个获得注册。黑龙江商检局与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
对外经济贸易厅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海运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实施细则》,并与哈尔滨市
经济委员会、哈尔滨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制定了《关于认真做好哈尔滨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的规定》。12月28日,黑龙江省政府颁布了黑龙江省第一个地方性商检法规《黑龙江省进出
口商品检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
《省实施办法》颁布后,1986年,黑龙江商检局制定公布了《黑龙江省商检机构实施检
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将黑龙江省价值较大的6类进口和6类出口商品列为地方法定检验;
与省计经委、经贸厅、财政厅、审计局、人民银行等9个部门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违反
<商检条例>有关罚款事项的规定》;与省旅游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外国人狩猎旅游所获猎物
的检验监督管理暂时规定》;与省计经委、经贸厅联合制定了《加强黑龙江省出口商品质量
信息工作的几条规定》;与省劳动局联合下发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办法》;与省
纺织工业总公司、鞋帽工业总公司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出口服装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同
年,黑龙江商检局开展了出口食品检验方法标准的修订工作。主要项目有:出口食品中蜡样
芽胞杆菌检验方法、鲑鱼籽检验方法标准、豆饲料检验方法标准、罐头模拟冷冻胖听试验。
同时,开展了金属材料硅和铬对比试验,与有关工厂共同完成了黑龙江省野生动物肌旋毛虫
病调查。
1987年,黑龙江商检局会同省计经委、经贸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办发〔1987〕24
号文件的意见》,采取措施,加强对出口商品的检验把关。同年,黑龙江商检局研究制定各
项检验规程。列入国家商检局计划的“园囤备载抽样试验”完成方案论证和试验准备工作;
标准化工作项目“出口植物油中游离脂肪酸的检验方法”和“出口食品中蜡样芽胞杆菌检验
方法”,由国家商检局发布为专业标准;《出口油籽饼、粕检验方法》、《进口胶合板检验
方法》和《出口商品农残检验标准格式》完成征求意见稿和审定稿。
1988年,黑龙江省边境贸易发展迅速,为适应这一新形势,黑龙江商检局制定了《黑龙
江省对苏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在检验、监管、签证工作中简化手续,缩短
检验、签证时间。先后修订和制定了《出口镜背板检验规程》、《出口玩具及儿童用品检验
办法》和《出口木制品家具检验方法》等5个新的检验标准或方法。加强了专业人员培训,
开验了轻工、纺织、家电、工艺、家具、乐器、化妆品类86个新品种。将国际市场比较畅销、
质量不稳定的豆类饲料、薇菜干、咸蕨菜、貂皮、各种坯布5种出口商品列入省《种类表》
内。同年,发布了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关于实施进口货物装船前检验的实施办法》,《关
于对<种类表>外出口商品加强管理的意见》、《黑龙江省进口商品对外索赔奖励暂时办法》,
强化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建设和品质管制。
1989年2月21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同年8月1日实施。
黑龙江商检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商检法》,强化了对《种类表》内重点商品的检验,
处理了7起违反《商检法》案件,罚款107750元。针对一些商品质量下降等问题,先后下发
了《关于加强鲟鳇鱼籽、鲑鱼籽检验把关的通知》等4份强化检验的文件。
1990年,黑龙江商检局加强了产、销、检三级把关。出口大豆、玉米报验率达到100%,
大豆合格率由99.4%上升到99.8%。检验出不合格豆粕2万吨,不予出口。鹤岗市煤炭出
口合格率达到100%,鹤岗商检局在全国介绍了施检管理的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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