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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哈尔滨、齐齐哈尔商检分处建立至松、黑合省前,监督管理工作仅是商检内部制约机
制。松江省商检分处和黑龙江省商检分处依据两省地域辽阔、农副产品出口数量大,且分散
于产地发运的特点,在两省境内陆续设立了52个商检工作组,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绝大部分分
散在产地或工厂进行,商检部门自行扦样、检验、发证。为适应品质管制的需要,在松、黑
商检分处设立产地指导组,由专职人员巡回检查,指导产地出口的原始检验工作。
由于出口商品不断增加和商品结构逐年变化,产地检验不利于集中领导和统一监管,削
弱了品质管制,1954年,全国商检局局长会议确定“出口商品原始检验逐步转移给生产部门、
加工部门自行办理,商检局监督检查”。1955年起,省商检部门按照“积极稳妥”的检验转
移方针,有步骤地进行了出口商品原始检验转移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年11—12月,哈尔
滨商检局承担的出口肉类、冻禽类、家禽副产品类原始检验及兽医卫生工作移交给哈尔滨食
品加工厂(哈尔滨肉类联合加工厂)。1956年5月,将亚麻布类原始检验移交给哈尔滨亚麻
纺织厂。6月,海拉尔商检处承担的出口肉类、冻禽类及家禽副产品类原始检验移交给海拉
尔肉类联合加工厂。1957年,陆续将出口猪鬃、马尾、皮张、毛毯、胶合板等原始检验分别
移交给哈尔滨猪鬃加工厂、哈尔滨毛织厂、松江胶合板厂。
1958年11月1日,哈尔滨商检局又将黑龙江省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等17个品种的原始
检验移交给省粮食厅所属的100个粮库,并将大部分粮检人员和粮检设备移交给粮食部门,
哈尔滨商检局负责监督检查。12月,将出口罐头、棉纱的原始检验分别移交给松江罐头厂和
佳木斯棉纺织厂。
至1961年,黑龙江省出口商品18类、65个品种的原始检验,已向211个生产加工部门转
移,占应实施品质管制商品的87%,占检验总批数的83%。
为了适应商检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哈尔滨商检局制定了监督检查方案和口岸查验、检务
工作和粮谷、油籽、豆类、毛皮、鬃尾、肉类、罐头、胶合板等出口商品监督检查办法,采
取了驻厂检验、分片包干和轮流巡回检查相结合,重点深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等监督检查形
式。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执行商检方针政策情况;检验用具、扦样、检验方法是否合乎要求;
检验结果是否准确、货证是否相符;品质、包装、标记、所用原料、生产过程、卫生条件和
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监督检查方法,通常采用抽查生产厂(库)保留的样品,通过检验核对检验结果;审核
厂(库)或经营部门的原始记录单或出厂证明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标准的规定;通过深入基
层了解厂(库)是否真正重视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工作是否认真;定期或不定期召
开有关生产或经营部门领导会议,共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1959年,哈尔滨商检局圆满完成商品检验任务,被评为黑龙江省外贸红旗单位。
50年代末—60年代初,全国面临经济困难,给商检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由于出
口货源紧张,生产部门粗制滥造,一些不合格品输往国外,出口商品屡遭国外索赔。
1964年,国民经济开始全面好转,为商检部门执行品质管制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但黑
龙江省出口商品产地分散、发货点多、批次零星,尤其是大部分由产地直接出口改变为调拨
口岸出口,给商检部门监督管理带来一定困难。鉴于商检部门设备不足、人员缺少和原始检
验转移后相应的管理法规和办法没有跟上或没有配套等情况,哈尔滨商检局依据本省实际,
采取以生产部门检验出具结果、商检部门出证和对生产部门进行不定期抽验的灵活方式,适
当扩大了自验比例。
1966年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监督管理工作被迫停止。
1972年7月至1975年,哈尔滨商检局恢复原建制后,贯彻了“专检和群检相结合,监管
和促进相结合”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原则,加强进口商品到货后的监督检查和出口商品检验的
网点建设,制定了黑龙江省粮油、轻纺工业品和食品罐头等出口商品检验网点建设规划。
1975年,商检部门检验和监管出口商品共23类70个品种,出口合格率上升到98%。
1976年,哈尔滨商检局检验和监管出口商品共25类90个品种,出口合格率提高到99.5%。
1977年,哈尔滨商检局下发《黑龙江省粮油出口检验工作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对出
口转运站基层检验把关的领导,决定成立由商检、农场总局和粮油进出口公司组成的出口粮
油检验工作领导小组。同年,继续加强检验网点建设,基层检验机构由361个发展到525个,
增加了45%;专兼职检验人员由网点建设前1000人增加到1860人,增加了86%;仪器设备也
得到充实和完善,各种差错事故减少了99%。
粮油类出口网点完善组织机构,形成粮食部门的省、地、县、库和国营农场系统的总局、
管理局、农场、发站4级管理体制。在监管工作中,制定了《粮油出口检验监督管理试行办
法》,建立与完善出口发站档案、质量分析、调研、监督汇报、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粮油
类商品出口合格率达到99.8%。
哈尔滨商检局会同省粮食局初步建成大豆磷脂检验网点,共同制定了《出口大豆磷脂检
验试行办法》。
1978年,总结前几年检验网点建设经验,对出口粮油检验、监管采取“以防为主,防查
结合”的做法,对发站网点分类排队,分为检验把关好的、比较好的和不能担负起检验把关
任务3种类型,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监管。对第一种类型采取不定期地深入厂、库进行监管,
查验品质,审查单证;对第二种类型采取由点到面进行巡回检查;对第三种类型实行短期驻
在的方式,一般先由商检自验或共同检验,待条件成熟后再交由发站自己检验把关。
1979年,把原农场出口大豆由农场检验、商检实行监督管理的办法改由商检在铁路发站
进行自验出证。同年,哈尔滨商检局恢复专职检务人员,把检务工作从检验室分离出来,加
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把关和监督管理。将进口苏棉由工厂检验、商检局监管的办法改由商检
局和省棉检所共同检验。
1980年,对监管的罐头、乳制品、肉食等出口商品,改由工厂代扦、送样为商检局自行
扦样、取样,罐头、乳制品抽验率达40%以上。
1981年,哈尔滨商检局继续将部分监管商品收回自验,自验逐步成为商检把关的主要方
式。同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黑龙江省加强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办法》。
1982年7月1日,国家商检总局决定对出口机床等6类机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其中黑龙
江省有4类16种商品。为实施检验,哈尔滨商检局采取商检部门自验、共同检验(对机床、
仪器设备)、驻厂检验(对轴承)、工厂检验(对方钢)4种检验方式,切实做到出口商品
不经检验不准出口,进口商品不经检验不准安装投产使用,不准销售。同年,为加强监督管
理,会同外贸和工业主管部门利用90余天时间,对黑龙江省27个出口肉类食品加工厂进行食
品卫生检查,查出许多问题,及时得到改进。
1983年,商检部门对不具备完全自验的商品采取派员驻厂检验,加强监督管理,探索建
立社会检验中心,运用和组织社会力量对一些难度大、专业性强的进口商品进行共同检验。
同年8月,对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对外理赔情况进行了调查,基本上掌握了这一时期黑龙江省
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的数量、品种、金额和原因,对加强出口商品全面监督管理起到了促进作
用。
1984年,对出口大豆采取专检和群检相结合、分类把关的办法,在全省认定31个“一类
库”,把商检自验改由粮库检验,商检监督管理,查验换证,共同把关。
1985年,黑龙江商检局拟定了《出口粮油食品检验监管办法》,坚持自验与监督管理相
结合,又认证了39个“一类库”,派人专门负责监督指导、巡回检查工作,较好地处理了自
验和监管的关系。同年,商检部门本着全面、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了进口商品的督促检验
与管理工作,改变了历史上形成的偏重出口商品检验、忽略进口商品检验的情况。与此同时,
对黑龙江省第一个地方性商检法规《黑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办法》进行修改报审,11月
25日省长办公会议通过,12月28日正式颁布实施。为适应哈尔滨市计划单列和经贸体制改革
的需要,黑龙江商检局与哈尔滨市经委、经贸局一起制定了《关于认真做好哈尔滨市进出口
商品检验工作的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1986年,黑龙江商检局进行了食品加工厂和服装生产厂的注册工作。有14个食品加工厂
26种食品获得注册,加上1985年注册,共有27个工厂41种食品获得注册,分别占生产厂与生
产品种的60%。服装生产厂有27家获得注册,对其颁发了《出口商品生产质量许可证》。对
进口商品的检验与监督管理,坚持一切进口商品必须向商检报验,商检部门根据商品的不同
情况,采取自验、共同检验、收用货部门检验或委托检验等方式进行检验。
1987年,黑龙江商检局会同省计经委、经贸厅和哈尔滨海关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进口
商品检验具体规定》,加强对进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同年上半年,对全省70个“一类库”
进行复查整顿,制定了《出口粮油食品自验认证管理(试行)办法》,对符合出口条件的56
个场、库颁发了认可证书。对重点出口生产厂派驻质量监督员进行监督检验。9月29日,黑
龙江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就加强全省进出口商品监督管
理提出了12条具体意见。
1988年,继续开展认证、注册工作。颁发纺织品生产质量许可证25个,机电产品质量许
可证19个,对8个食品厂进行了注册。全省出口食品加工厂卫生注册达到84%。同时,认证2
个国家级出口商品实验室,3个省级出口商品实验室。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实施。黑龙江商检局认真贯彻《商
检法》,强化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先后下发《关于加强鲟鳇鱼籽、鲑鱼籽检验把关
的通知》等4份强化检验和监督管理文件。针对边境贸易发展较快而边贸秩序较混乱等新情
况,省商检局采取了一些措施:开展业务咨询,宣传解答商检业务;严格审核合同,未经省
边贸局和哈尔滨市对外经贸委审核批准和检验技术条款不明确的合同不受理报验;针对进口
商品收用货单位不及时报验的情况,下发督促报验和限期报验通知单;对报验员进行培训,
颁发“报验员证”;对所有边贸公司及外省市办事处进行登记。加强对认证、注册和认可实
验室的管理。对全省列入《种类表》内的商品进行摸底调查,查清出口商品共有56类163种,
有13种设有标准,进口商品29类108种。加强了对《种类表》外进口机电仪8类217个品种、
轻工商品162个品种、纺织品205个品种的检验和管理。
1990年,对出口粮油商品认证“一类库(场)”采取定期检查、巡回检查的方式,加强监
督管理。大豆、玉米品质监管抽查率达10.3%,重量抽查率达15.3%,单证抽查率达45%。
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食品的管理,新注册13个肉食加工厂,对42个出口冻肉、罐头食品加工厂
进行注册复查。加强了对实行质量许可证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对哈尔滨市74个纺织、服装
厂进行了全面考核、复查,发放了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1990年黑龙江省新增检验进口商品
16类31种、出口商品40类104种,监督管理覆盖率达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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