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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对外经济贸易》
 
 
第六篇 海关监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一节 进口货物
 
 
  1907年初,滨江关下设傅家甸、满洲里、黑河、绥芬河、三姓、拉哈苏苏6个分关和关
西、关东、瑷珲、梁家屯、牡丹江、新甸、佳木斯7个分卡,统管松花江、黑龙江一带进口
货物查验、征税、放行等监管项目。同年5月28日,清政府外务部与俄国议定《北满洲税关
试办章程》后,又委派署哈尔滨官道杜宇瀛、署呼伦贝尔副都统宋小濂及滨江关税务司葛诺
发与俄国议员议定:“满、绥两关之铁路运货,在指定界限内按照中国海关税则三分减一纳
税,如超越界线走内地再补纳子口税,按海关税则三分之一征税,凡税款交纳后,由关发给
条单为据,别无附属杂款。如货物系运往中俄边境附近地方,则照交界100华里内免税之例
查验放行”等有关事宜。具体规定9章88条。
  1909年,滨江关及部分分关执行税务处订立的《松花江贸易暂行试办章程》,规定“在
松花江内行驶,往来哈尔滨、三姓自开之商埠,或仅此两埠向黑龙江各处往来贸易的船只货
物之报关,完税一切事宜均照中国沿江、沿海通商口岸办法办理”。期间,北满贸易繁盛,
进出口货物逐年增加。在哈尔滨、三姓两口岸,由俄国运进鱼类9000多担。在满洲里、绥芬
河等各分关亦大量运进俄国纺织品、煤油、纸烟、西式帽、电影胶片、水果、皮鞋、麻袋、
水泥等各类货物,经查验后放行。1909—1911年,通过滨江关进口货物18.97万关平银,满
洲里分关进口1247.94万关平银,绥芬河分关进口794.30万关平银,三姓分关进口17.83
万关平银,瑗珲分关进口156.84万关平银。
  1912年,哈埠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影响,贸易日渐衰落,过货量减少。1914—1931年,滨
江关监管的进口货运量多次起伏,进货量低于出口量,进口货物只有少量日用品。
  1931年9月东北沦陷后,日伪先后占领东北各关,海关被日本人控制,各项业务、政策、
法令及行政均独立于中国海关之外。东北成了日本的倾销市场,大量进口日本五金电料和生
活日用品。1932年,哈尔滨关监管区域扩大,管辖哈尔滨特别市、新京特别市(长春市)、
滨江省、龙江省、黑河省、吉林省、安北省、安南省、北满特别区、南满铁路附属地等,凡
进入这些地方的进口货物,均由哈尔滨税关下设的新京分关、满洲里分关、绥芬河分关和黑
河分卡、密山分卡、同江分卡查验放行。以哈埠为中心的黑龙江地区主要贸易对象为日本、
朝鲜。此时从台湾、华北、华南、华中地区运进的货物,也视同对外贸易一样对待,均监管
查验后方能放行。直持续到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
  1946—1950年,哈尔滨海关业务先后由东北税务局、哈尔滨特别市税务局、东北海关管
理局统一管理,执行监督管理职责。先对入境货物的发货人申报资格、报关单填制及必备证
明、证书进行初审,然后决定受理申报,在申报现场审核报关单,保证货物合法入境。
  50年代,黑龙江省同苏联及东欧国家直接贸易往来。1952年,经哈尔滨关监管苏联进口
汽油、柴油、原油。1953年,国家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海关对于由苏联及东欧新民
主主义国家合同进口货物监管征税办法》,对监管入境货物作了具体规定。
  哈尔滨分关对满洲里关无法查清收货人的进口货物及时处理,减少口岸货物积压。对转
运至哈尔滨的陆运货物,对黑龙江、松花江的国际航行船舶及载运货物、物品实施监管。具
体监管从苏联边境口岸运至黑龙江省佳木斯、富锦、哈尔滨、三棵树各港的进口油料和为秋
林公司进口的日用品。1953年,哈尔滨分关根据监管进口货物特点,制定了《关于对松花江
进出国境船舶监管办法》和《莲江口中苏江运进口石油监管验收办法》等条例。1953年办理
进口货物5208件553吨;1955年进口货物900件700吨;1957年监管进口油料10.09万吨。哈
尔滨分关对国家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一律免于开拆包装查验过程,但对装卸、搬运、交接、
保管、提取及存放货物办法,依法进行必要监管,避免货物耗损、混乱、积压。
  1958年,哈尔滨关还对中苏边境的地方贸易边境货物进行监管。主要商品有钟表及零件、
金属制品、矿物油、猎枪、小农具、小型汽船和照像机及器材等65种。
  1960年,国务院相继批准莲江口、富锦、饶河、虎头为开放口岸。其口岸入境货物,由
哈尔滨关派人会同当地税务部门监管。1963—1968年,中苏关系紧张,江运进口的货物逐年
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哈尔滨关货运监管工作受到干扰破坏,进口货物无法进行监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海关总署制定“依法监管征税,方便合法进出,制止
走私违法,保卫促进‘四化’”的海关工作方针。1980年,哈尔滨关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哈
尔滨海关。哈尔滨海关针对监管范围广、票数多、转运货运量大等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加强监管工作。对转运的进口货物,采取方便货主的方法监管,在不违反监管原则的前提下,
以进口货物为查验重点,开箱查验与外形查验相结合,审单与验货相结合,既严格把关,又
方便合法进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境物品的规定。限制进口无线电收发信及通
信保密机;烟、酒;濒危和珍贵动、植物(均含标本)、种子、繁殖材料。控制进口机电产
品105种,集成电路系列282种。禁止进口血液制品6种。监管86项引进技术和设备,10项引
进软件技术项目,统一归口,联合对外进口。粮食、钢材、化肥、涤纶腈纶类、橡胶、食糖、
原油、成品油统一进口,统一经营。羊毛、木浆、胶合板、牛皮卡纸、瓦楞纸、农药、主要
化工原料、废船、显像管等联合经营,查验这些物品进口手续、渠道,符合入境规定的则予
放行。全年监管进口货物150批达365吨。1982年监管进口货物604批达2178吨。
  1984年,为减少进口货物在口岸积压和收货人往返口岸办手续的麻烦,节省时间和费用。
原大连口岸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转到哈尔滨海关办理,哈尔滨海关监管的进口货运量成倍增
长。1987年1月,哈尔滨海关与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联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监管、运输、报关联系配合办法》;3月,与天津新港海关共定《海运进出口集装箱及进口
货物联合配合办法》。此期间,国家实施多项外贸、海关政策。80年代中期,国家限制进口
电冰箱压缩机、空调器压缩机,严管氰化钠进口、销售和使用,对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
进口碳酸饮料原液及成品,实行审批制。海关凭“许可证”查验;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生
产技术设备,海关凭进口合同验放;控制进口的程控电话交换机,海关凭国家经济委员会专
章批件验放。黑龙江省边境贸易公司、地方贸易公司进口的化肥,分别凭省外经贸厅、国家
外经贸部(或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之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1988年,黑龙江省进出口货物总量135.6万吨,较上年增长21%。为便于用户办理转关
申请,哈尔滨海关通告九龙、广州、天津、大连、满洲里海关,自1989年3月起,设立哈尔
滨海关驻佳木斯监管组,对佳木斯、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富锦市和抚远、宝清、勃利、
饶河、桦南、集贤、绥滨、桦川、萝北、汤原、依兰等县的转关手续,凭监管组签批办理。
  1989年,国家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苏边境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草
案)》,哈尔滨海关制发《哈尔滨海关关区内进口转关货物监管联系制度》。为适应进料加
工业务监管,先后实行《保税工作制度》、《核销工作程序》、《登记备案审批制度》和
《保税工厂、仓库审批制度》,促进进料加工和其他新型贸易的发展。当年经哈尔滨海关批
准开办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16家,关区登记备案的来料、进料加工等贸易合同1019份。80
年代中后期,中苏边境易货贸易迅速发展,哈尔滨海关货运监管实现了铁路、水路、陆路多
种方式。黑龙江省绥芬河、同江、黑河等18个县(镇)同苏联远东地区布拉戈维申斯克、格罗
捷克沃、伊曼、比金等20个城镇结成对应口岸。
  1990年,哈尔滨海关为支持边贸发展,加强对中苏航行船舶载货监管,统一验放尺度,
先后制定了《船管工作规程》、《对中苏航行船舶所载货物实施监管细则》、《对中苏航行
船舶监管工作联系配合办法》等多项制度规定,规范了对边贸进口货物的管理。
  1986—1990年5年间,哈尔滨海关关区内共监管进口货物417万吨,除1987、1990年监管
进口货运量有所减少外,其他年份均有较大幅度增长。1989年为最高年份,监管进口货物达
到11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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