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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至1918年,关税走私主要采取少报货价的手段,达到少纳关
税的目的,逃避海关监管偷漏关税的走私行为甚少。海关税额十分轻微,只征收5%的进口
征税和25%的内地子口税。入境商人只要持纳税凭证,即可通行全国,不再交纳各地方的
“厘金”税。滨江关稽征关税,查缉走私主要为了保证关税征收和防止毒品流入。
滨江关建关初期,一般货物走私少报货价减少应纳税金偷漏关税甚少。而烟土、吗啡等
走私毒品采取偷越国境、货物夹藏等方法走私贩私却时有发生。1916年,滨江关及各分关分
卡共缉获走私烟土、吗啡、烟灰、罂粟种子等171起,2286.9斤。1918年7月,滨江关在
“先裕”轮船上缉获兵士周万英藏带烟土6斤,交总税务司焚毁。此期间,海关对走私行为采
取罚款、没收、禁止营业3种处罚方式。对不如实申报进出口物品处以罚款;偷运禁止进出
口物品等,将其物品没收;船舶不经海关检查、征税私自买卖者,令其船禁止到内地通商。
1929年,海关实施固定税则,废除“厘金”等国内通过税,提高税率。偷越国境走私开
始盛行,以走私食盐、毒品为主。对此,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堵截查办。《吉、黑两省协助缉
私奖惩章程》规定“各县长在1年内缉获私盐10起以上者记功1次,30起以上者加月俸二成,
50起以上者晋升一等;各县长在其辖内1年中,所属警察未缉获私盐,而被缉获队查获10起
以上者记过1次,30起以上者减月俸二成,50起以上者褫职或降职”。
日伪统治时期,1931—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限制黑龙江地区民族工业的发展,实行经
济统治和生活用品配给制,造成物资供应紧张。中国百姓为生活所迫,从南向北贩运生活日
用品。滨江关执行日伪政府政令,将长途贩运视为“黑市”、“走私”严查严办。而对大批
战争物资、黄金、珍贵文物等又根据战争需要而取消限禁,通过“合法”与非法途径,经日
本官方出具特许证明作为合法进出,滨江关无权查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生产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国内工业消费品价格高于国外;
而国内的金银、文物、贵重药材价格又低于国际价格。双重的内外差价成为走私的经济因素。
暂行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条文规定,凡是违反国家对外贸易管理、进出口物品管理规定,非法
运输、携带、邮寄货物、金银、货币、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它物品进出国境、逃套外汇、
偷漏关税的行为均视为走私。
1952—1953年,哈尔滨只有信件夹带外币的走私案件,未发现其他形式的走私。查获国
外寄进信件夹带外币案件5起,其中查出美钞85元,10英镑汇票。1954年,海关查稽出不法
分子和不法商人通过各种方式由华南地区、中朝边境、广州等地贩入大量私货走私案件23起,
估值2.3亿元(东北流通券)。1955年,查获私货走私案件79起,价值5597元。1956年,查
获走私案件383起,价值约为4646元。其中有从华南地区、广州转运走私表118只,火石54.5
万粒;从朝鲜走私进口12起,其中磁钢11.15公斤,锋钢11.5公斤,油钢35公斤,滚珠23
个,海参45.05公斤。还查获出邮递物品中夹带反动运宣传品,旅客行李物品中夹带禁止进
出口的地质资料、敌伪杂志、资料等。1957年,哈尔滨关联合公安、工商、财政、税务、边
防等有关部门有力地打击了走私和贩私活动。当年查获走私案件20起,市内贩私、窝私案件
166起,私货估值16.39万元。1958年,查获走私案件91起,私货估值70余万元。1959年,
查获走私案件186起,私货估值29.13万元。此期间走私主要是进口羚羊角、藏红花、磁钢、
锋钢、炮弹钢等贵重金属和日用百货及古玩、文物等。
1960年中国处在经济困难时期,国内生活用品紧张。海关为照顾人民的合理需要,放宽
了食品、副食品的进口数量。帝国主义和台湾当局再一次掀起反华反共浪潮,向中国境内投
寄大量反动宣传品。与此同时,走私者利用合法和非法渠道进行走私活动,又一次形成了走
私高潮。哈尔滨市走私、贩私的不法分子以贩运、倒卖外货最为严重。其中既有北方人走私、
贩私,又有北方和南方人相互勾结、内外接应,有组织有分工地进行走私、贩私。走私者通
过各种渠道由广州等南方沿海城市购进私货,运抵哈市城区贩卖。此外,偷越国境走私也异
常活跃。在中朝国境,走私分子携带穿甲弹头、滚珠、人民币偷越国界,穿过图们江和延吉
一带往复于哈尔滨与朝鲜之间走私、贩私。1960年,查获走私案件148起,私货估值8.35万
元。1961年查获走私手表300余只,火石1000余块,破获走私集团36起。哈尔滨关查获和处
理164起案件,其中,贩运外货74起,偷越国境走私14起,进出国境旅客走私19起,通过邮
递物品进行政治、经济走私32起,私货总值6.3万元。1962年查获走私案件161起,私货估
值20.16万元。1963—1966年,哈尔滨关与外贸、商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查稽走私,取
缔外货市场,控制私货销路,有力地打击了走私惯犯、集团等不法分子。1967—1978年,走
私案件发生率急剧下降,私货值明显降低,走私活动转入低潮。
1979年,东南沿海一带海上走私发展很快,广东、福建、浙江一些不法分子贩运手表、
电子计算器、收录机、照像机、电器原件等在哈尔滨市场贩卖,从中谋取暴利。此间,案件
数量多、案值小。当年查获走私贩私167起,贩卖私进口电子计算机128台、收录机82台、电
视机4台、照像机2架、录音带174盒。经济性案件12起,私货价值1万余元。
1980年,海关总署将查私工作列为海关工作重点,先后3次召开全国海关查私工作会议。
哈尔滨海关把查私工作重点放在监管现场,口岸查私同边境、内地查私结合;群众性反走私
斗争与专门机关查稽走私结合,经常改变检查方法,配备技术检查设备,集中力量打击重大
走私犯罪,制止一切走私活动。当年查获走私案件50起,私货估值8000元。
1981年,查获走私案件88起,私货估值76万元。1982年,查获走私案件72起,私货估值
76.88万元。1983年,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出现“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来件装配”、
“补偿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海关对进境的原料配件、设备、工具等用于新型贸易货物,
实施了一系列关税优惠办法。走私分子利用灵活贸易渠道,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进行走私违法
和走私犯罪活动,并从以往的个人走私转向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官商”走私,案件
发案率低,但案值大,危害严重,且多以货运走私为主。1984年,查获走私案件53起,私货
估值25.8万元。1985年,查获假借无偿“捐赠”名义,实际向港商高价购买走私汽车案件
22起,走私进口汽车43辆,私货估值280万元。
1986年以来,在对外贸易不断发展,进出口货运业务大量增加的情况下,乘机走私活动
增多。哈尔滨海关在“促进为主”方针指导下,方便合法进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实施后,1987年,海关以查处企、事业单位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
私为重点,查处走私案件63起,案值494.6万元,罚款66.6万元。1988年,海关与有关部门
联合制发《黑龙江省矿产黄金处罚暂行规定》,明令同江、黑河、绥芬河海关为县以上执行
黄金查处机关,与市县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黄金管理局,共同打击黄金走私犯罪活
动。
1989—1990年,走私大要案增加,案值上升。1989年6月,哈尔滨海关制发《扣留罚没
走私物品管理办法》,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大了打击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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