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哈尔滨市志》文体统一,行文规范,表述准确、简洁、流畅,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1991年下发的《<哈尔滨市志>编写行文规定》做必要的充实修订。
第二条 本文对志书的文体、文风、标点、称谓、时间、数字、引文、注释、图表、照片和简化字的使用等问题均作了规定。
第二章 书名标题
第三条 市志各专志统称《哈尔滨市志·××志》。成书时去掉各专志"志"的字样,如《地理志》称《哈尔滨市志》自然地理。
第四条 各"专志"除人物、大事记、附录外,一律采用篇、章、节排列。标题位置在正文的上端,居中书写。题名务求准确、精炼,不加修饰成分,并用汉字冠以第次序号。如:"第四篇"、"第三章"、"第二节"。节以下"目"用五级序码表示:
第一级:一、二、三、……。
第二级:(一)(二)(三) ……。
第三级:1、2、3、……。
第四级:(1)(2)(3) ……。
第五级:①②③……。
第三章 文体文风
第五条 行文一律用语体文、记述体。记述内容以时为序,不要倒叙或插叙,并与文学作品、工作总结、新闻报导、教科书等文体区别开来。
第六条 文风严谨、朴实,杜绝浮词、套话、空话。语言要准确、简洁,不用口头语和方言土语(反映方言内容除外),也不要文自问杂。不使用含混不清的词语,如:"上级指示"、"取得了很大成绩"等。
第四章 文字标点
第七条 文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第八条 引用古籍文献,除为避免歧义个别保留繁(异)体字外,其它一律书写简化字。
第九条 标点符号以1990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第五章 称 谓
第十条 机构、会议、党派、地名等称谓应直书其名,不冠褒贬形容词。如果全称太长,文中出现的次数较多,可在第一次出现时书写全称,后面加括号注明以下所使用的简称,但不宜用第一人称。
第十一条 记述历史上典章制度、机构名称等,要使用当时规范称谓,不以今称代替。使用过去地名时应加括号注明今地名。
第十二条 军队的称谓要科学。如:对日本侵略中国的军队应写成"日本侵略军",不称"日寇"、"日本鬼子",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应用当时的军队名称,不用"我军"、"我部队"。
第十三条 党派称谓,不加褒贬。如"中国国民党"、不称"国民党反动派"。
第十四条 党的会议称谓要准确。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不能简称为"党的十一届三国全会",而应书写成"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第十五条 人物的称谓,一般不加"同志"、"先生",为了反映某一历史事实,第一次出现时可加职务或职称。如:"毛泽东主席"。行文中接连出现时,职务可以去掉。同名者可分别在首次出现时予以注明人物的别名、曾用名,但以后不再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 专用名称称谓要规范。如:"文化大革命",不能书写成拜十年动乱"。 "清朝"不能书写成"满清"。蒋介石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称"国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称"台湾当局"。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3日称"东北沦陷时期",不称"伪满时期"或"日伪时期"。期间所记史实如涉及到"满洲国"时,前面要加"伪"字,不再用引号。
第十七条 俗称一般不要使用。如:星期不能写"礼拜",水泥不能写"洋灰"、等。
第十八条 对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机构等译名,以新华社译名为准。新华社没有译名的,使用当前通用的译名。首次使用译名,要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
学术名称的译名,以规范的称谓为准。
第六章 时 间
第十九条 公历世纪、年、月、曰和时刻,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世纪、1986年10月1日、4时15分。年份不能简写,1980年不能写80年。
第二十条 人物生卒年代、年龄等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括注生卒年代可不加"年"字。
第二十一条 年代及年度起迄用起止号"一"表示。如:"1911-1949年"。
第二十二条 公元前的世纪、年代要加"公元前"字样,连续使用时,可不加"公元"二字。公元后的世纪、年代不加"公元"字样。如"19世纪20年代"。
第二十三条 《哈尔滨市志》的历史纪年,辛亥革命前以传统纪年为主,括注公元纪年,如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辛亥革命后以公元纪年为主,一般不括注民国纪年,除特殊情况外,不使用伪满与日本纪年。
第二十四条 不使用时间代名词。如"今年"、"上月"等,应书写具体时间。
第二十五条 中西历的换算,应以陈垣著《中西回史日历》为准。俄历按19世纪加12天、20世纪加13天换算成公历。
第七章 数 字
第二十六条 数字的用法,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七个部门,于1986年12月31日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为准。如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习惯用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一律用汉字表示。如:"十月革命"、"七五计划"等。
第二十七条 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5_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书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245000000,可写为"2.45亿元"。
第二十八条 使用统计数字,以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为统一口径,以各级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的统计数字,以业务主管部门为准,但要注明出处。
第二十九条 用数字开头的句子,其数字要用汉字表示。如:"百分之八十的病人患有肝炎刀,不能写成"80%的病人患有肝炎"。如果要用阿拉伯数字表达,则应适当修改句式,使句首头一个字不是数字。如,"这些人中,有80%是肝炎患者。"
第三十条 表示次序的数应写汉字,不能写阿拉伯数字。如:"第一次"、"第四届"。引用参考文献的年份、期数、页码等可写阿拉伯数字。如:"摘自《北方文物》1989年第1期第18页"。
第三十一条 表示数字增加或减少时,如果过去为1,现在为3,则应写成"增加两倍"。如果计划数字为100,实际数字为150,则应写成"超额50%"。
第八章计 量
第三十二条 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以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并用汉字表示,不使用计量单位符号,如:"m"写成"米"、"kg"写成"千克(公斤)"、"T"写成"吨"、"㎡"写成"平方米""A"写成"安[培]、"S"写成"秒"等。
第三十三条 行文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化学等方面的术语符号,一律用汉字表示,不使用法定单位符号。如:"大于"、"速度"、"二氧化碳"等,不要用">"、"m/S"、"CO2"表示。
第三十四条 历史上的计量单位名称如"斗"、"石"、英制的"哩"、"尺"、"时"、"码"、"磅"等,在引文中可以照录,但要加以换算。生僻的计量单位名称,如"链"、"节","普特"、"俄亩"等,应加注和换算。
第三十五条 温度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和列氏制。历史文献中使用的华氏或列氏制可照录,但要加注摄氏度数。
第九章 引文注释
第三十六条 引文要按原文照录,并加引号以示引用。转引的文字,应查原文核对,避免以讹传讹。原文的错字也要照写,可在错字的后面用[ ]标明正确字。如有漏字可用< >号标明或将所漏字填入< >内。原文残缺的字,可用口口充其位置,不能判明字数的,要注(上缺)或(下缺)。
.第三十七条 引用公开发行的书籍,必须以最新版本为准。引用古籍文句,以最新点校本为准。
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果找不到原著,转引时,一定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
第三十八条 引文时要将引文的著译者姓名、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日期及页码注明。引用文书、档案,要注明机构代称文号、标题。
第三十九条 对专用名词、特定事物要加注释,如"五讲四美"、"一打三反"等。
第四十条 注释的文字要简洁、明了,不超越范围。注释采用页末注,不用文末注、文内注。注码标在文字右上角,用第五级序码①②③……标符。注释内容写在注线下方与正文隔开。
第四十一条 为节省篇幅,几处注释系同一出处者,可以合并为条注。如①②⑧均见《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06页。也可依次简写,如:同上。
第四十二条 注释中标注版次、卷次、页数等,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章 图、照片、表
第四十三条 图、照片、表以篇为基本单元标排顺序。同一篇中,如有两个以上图、照片、表时,应分别依次标出序码。如第一篇:图1-1、图1-2……;表1-1、表1-2……。
第四十四条 图和照片要配有简洁、准确的说明。采用的地图、区划图、市街图等必须按国家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
第四十五条 图、照片除书前插页外,随正文图、表要同文字内容融为一体,达到文并茂。
第四十六条表的设计要符合统计部门的要求。表要有表题、表号,标明计量单位、时间范围等。
第四十七条 图、表中的年、月、日可以省去,如"1985、3、15"。
第四十八条 图表中的比例关系可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二比五"可以写成 "2:5"。
第十一章 书 写
第四十九条 文稿要用同样规格的稿纸和蓝、黑墨水书写。字迹要清晰、整洁,杜绝错别字。转页时不得在页末出现"接下页"之类的字样。审稿时用红色墨水书写。校改符号以国家颁发的《校对符号及其用法》为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志》和区、县志的编写。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