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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加强个人建造住宅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务院转发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修订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名义,于1987年8月20日颁发实行。
《办法》共有5章、30条。《办法》指出,城市个人在国有土地上建造住宅,应按规定向房地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交换、转让、买卖和出租土地。同时要求,个人建造住宅,必须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禁未经批准占地建造住宅。《办法》明确规定,凡有城市正式户口的常住居民或职工,居住确有困难的危房户、无房户,均可申请个人建造住宅;由区房地局受理和审查申请,经区规划部门批准;建房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不准私建滥建。《办法》还对个人建造住宅管理、个人建造住宅的监督检查和违章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张延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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