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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同盗窃破坏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保证公共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转,市政府决定设立哈尔滨市保护公共设施奖励基金。它由城市公共设施产权部门共同筹措,作为对勇于揭发检举盗窃、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犯罪行为的广大群众和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公安干警与专业管理人员,进行奖励的专项资金。
市政府对奖励基金来源、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基金审批程序和奖励基金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奖励基金分别由道桥、排水、市容卫生、园林、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热、路灯、电业、电信和消防等专业管理部门按比例筹措。奖励基金基数为5万元,每年调整补齐1次。凡经举报中心立案,在查获盗窃破坏公共设施案件中做出成绩的举报人和破案人员均在奖励范围之内。奖励标准分为5个档次。(1)直接捕获盗窃破坏公共设施违法分子,并扭送到举报中心或公安机关的举报人员,经查证属实的,按被盗毁公共设施价值的15~35%,给予奖励;(2)为破获盗窃破坏公共设施案件提供重要证据、证物和线索的,按被盗毁公共设施价值的10~30%,给予奖励;(3)对承办盗窃破坏公共设施案件,在捕获罪犯、追缴赃物中做出成绩的管理人员和公安干警,按被盗窃公共设施价值的5~10%给予奖励;(4)对破获盗窃公共设施重大案件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和破案人员,给予重奖;(5)对仅提供公共设施被盗窃破坏情况的,给予通报表扬。奖励基金由市建委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张延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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