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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环保》
城市建设管理
【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
1992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一七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是下发了“综合开发居住小区庭院设施环境建管交接有关事宜的通知”;二是市建委同市财政局、物价局下发了“综合开发居住小区庭院设施环境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三是制定发布了居住小区庭院设施环境管理交接书和申报表。先后举办了两期小区建管交接学习班,区建委、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公司的管理干部近200名参加学习。同时,市建委与市城管监察大队正式确立了委托执法关系,委托大队依法对综合开发小区的建与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创建文明小区的要求,市精神文明办公室下发了哈尔滨市创建文明住宅小区的标准和活动方案。在搞好文明小区活动的基础上,经建设部现场检查考评,王兆小区被评为全国文明小区。(杨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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