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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于1986年8月1O日颁发了《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和改造危房棚户区的住宅设计标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8月30日起试行。这是哈尔滨市建国以来有关住宅设计技术标准的第一个规定。
《规定》对居室的采光、居室串套的比例、主居室和小居室的最小净面积、居室的长宽比、厨房的最小开间和面积及住宅的设备标准等做了规定。它的颁发和实施,对于加强住宅设计的管理,解决住宅设计中平面布置不合理和随意降低住宅标准、影响居住使用功能问题,以及维护动迁户的正当利益,都具有重要作用。
附:《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和改造危房棚户区的住宅设计标准若干规定》
为使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和改造危房棚户区顺利进行,切实解决我市目前部分住宅设计标准过低,满足群众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承担在哈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改造危房棚户区的住宅设计任务,除遵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外,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居室设计
1、居室必须有直接采光,间接采光的房间不得列为居室;
2、严禁一户的几个居室全部朝北向;
3、每户应有一间大居室;
4、二室户,居室不得穿套。一室半户,穿套户不应超过一室半总户数的20%;
5、三室户(含二室半户),被穿套的居室不得超过一间。
三、平面参数
1、大居室:开间不小于3 000毫米,与此相应的进深不得小于4 800毫米,采用其它尺寸开间时,居室净面积不得小于12平方米;
2、小居室(含半室):开间不小于2 400毫米,进深不小于3 600毫米,面积约8平方米为宜;
3、居室的长宽比不得超过1.8;
4、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 100毫米;
5、厨房的开间不应小于2 100毫米,使用面积5平方米为宜,但不得小于4平方米;
6、厕所为外开门时,其净尺寸不得小于1 100毫米×900毫米。
四、设备标准
1、不得采用分散采暖(如火墙、土暖气等),严禁一栋楼采用分设采暖设施;
2、厨房必须有直接采光和通风条件,并设有地漏;
3、厕所必须设通风洞;
4、必须设置公用电视天线;
5、分户电表规格采用5A;
6、每个居室内设一个电源插座;
7、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阳台,若封闭时,应统一进行封闭;
8、阳台的外廓尺寸不得小于1 200毫米×2 400毫米。
五、对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的危房翻建住宅设计不受此限。
六、对不执行本规定的设计,不发给建设许可证。
七、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1986年8月30日起试行。
九、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吴玉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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