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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环保》
环境保护
【控制建设施工噪声】
为严格控制建设施工的噪声,创造安静适宜的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有关文件,市环保局规定,凡在市区从事建设施工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建设施工的噪声,不得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各种建设施工机械,必须采取防噪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在居民住宅区,从2l时至次日早6时,不得从事有碍居民休息的施工作业。因工程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要向所在区环保局提出夜间施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准夜间施工。对虽然采取防噪措施,但仍然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施工机械,必须停止使用。凡在市区从事建设施工的单位,要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施工人员不得敲击器具或吵闹,影响居民正常的生活和休息。人民群众发现在建设施工中的噪声危害,可向所在区环保局检举。(朱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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