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专题  
 
 
《城建 环保》
 
 
环境保护
 
 
【烟尘污染监察管理】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国务院环委会《关于32个重点城市防治烟尘污染的决定》,控制烟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环保局在全市开展了烟尘监察工作,并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1.烟尘监察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由市城管监察大队配合,组织各区环保监察员参加,以区、县(市)为单位分片进行。在区、县(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加强对本区、县(市)的烟尘污染监察工作。根据地理条件,在最高建筑物上分别设2~3处控制烟尘"瞭望哨",监控烟尘污染情况。
    2.监察重点:(1)无黑烟控制区(无黑烟区);(2)治理烟尘排放超标不积极的单位;(3)虽有消烟除尘设施已达标排放,但因管理不善经常超标排放的锅炉、窑炉。
    3.在开展监察工作的同时,各区、县(市)要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4.监察情况每天做详细记载,发现烟尘污染情况做好现场记实,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必要时要进行监测、照像或录像。对烟尘超标单位,视其污染严重程度,统一由区、县(市)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加收排污费或罚款的决定。
    5.各种生产、采暖锅炉及窑炉,运行时排放的烟气黑度一类区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烟尘浓度不得超过200毫克/标立方米;二类区烟尘黑度为林格曼一级,烟尘浓度不得超过400毫克/标立方米。
    6.对限期治理的锅炉、窑炉,限期内未完工的,在原收费基础上,加收1倍排污费。同时对主管领导按《哈尔滨市防治大气污染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7.国务院国发[1982]2号文件公布淘汰的锅炉(铸铁M型、兰开夏、考克兰、立式大横水管等低效锅炉)应全部淘汰;凡未淘汰,污染严重的单位,由环保部门按规定查封,限期改造。
    8.已采取消烟除尘措施免征排污费的达标锅炉、窑炉、燃油炉,因管理和操作上的问题而造成污染的单位,按《哈尔滨市防治大气污染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对造成污染的直接责任者,按《哈尔滨市防治大气污染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9.凡是在采暖期间不能查封或停炉治理,又污染严重的单位,按下述原则处理:(1)大于或等于10吨/小时的锅炉,每日收缴排污费300元。(2)大于或等于2吨/小时的锅炉,每日收缴排污费200元。(3)2吨/小时以下锅炉,每日收缴排污费100元。
    10.窑炉按耗煤量折算成相应的锅炉容量,按第九条执行。
    11.对单位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者的罚款,一律不准用公款报销。企业受罚款项一律在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中支付,不得记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受罚款项,应从本单位的预算包干节余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支付,预算包干节余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不足被罚金额的,差额部份从预算包干经费中支付,财政不给追加预算。
    12.凡属于罚款款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不准坐支、截留、挪用。罚款一律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罚设收据。(徐永生 朱丽芳)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