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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初,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哈尔滨市工业企业环境指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6章、23条,对工厂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做了具体规定:①计划部门负责将排放污染物指标列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按月向生产车间下达。②生产部门负责控制排放污染物指标在生产过程中的具体实施。③环保部门对本企业的污染物指标考核负全部责任,并组织采样监测,将监测数据及采取的整治措施随时通报生产车间和有关领导部门。④人事劳资部门依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进行考核评比。《细则》还对生产副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和工人的岗位责任以及奖罚的具体办法做了规定。这个《细则》先后在哈尔滨炼油厂、哈尔滨电机厂、哈尔滨量具刃具厂、哈尔滨汽轮机厂、哈尔滨锅炉厂、哈尔滨工程机械厂等58家大中型工业企业试行,收到了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这些企业排放污染物数量和浓度基本达到了规定标准,同时回收了一部分资源,少缴或免缴了排污费。
(贲希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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