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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次:1990.2(总第22期)  
  类别:方志研究  
关于县志几项内容归类探讨
王化钰
(作者单位:呼兰县地方志办公室)
     
    关于县志几项内容如何归类问题,经过几年编写实践和方志学理论的提高,人们的理解、认识也逐渐有所提高。笔者愿将个人一孔之见公布于众,与修志同仁共议。
    一、《社会编》与《民族宗教问题》
    前几年出版的县志设社会编或设民族宗教章,大家均以为是合理的。可是,今天旧过头去看则感到有些不妥了。新编县志设社会编,许多同志撰文认为不妥。"社会"的内涵大,外延广;它所记述的内容无法反映"社会"这一概念所包含的社会范畴中的一切对象。无论是从广义社会,还是从狭义社会来讲,一部县志所应记述和其应该纳入县志中记述的内容,除了属于纯自然现象,属自然界范畴以外的,很明显,它是属于社会这一大概念范畴之内的"社会"界限的。所以,县志中设社会编与其它诸编平行,显然不合逻辑。有鉴于此,有的县志将社会编拿掉,是正确的。但心"民族宗教"去替代,我认为也不妥当。一是民族与人口,计划生育应归到一类,做到事以类从,归类得体;二是,如把民族与宗教归到一块为"民族宗教",成了偏正词组,"民族"成了"宗教"的限制性定语,易议解为有什么"民族宗教"和非"民族宗教";三是参加宗教团体,信仰宗教的人,在一个地区民族人口中无论是旧社会或新社会,其人数都是很少的。如我县天主教徒,无论是在清代、民国、伪满洲国,最多亦没超过500人。信伊斯兰教的人数最多也没超过千人,这还是把刚生下或未成年的回族儿童都计算在内。
    我县清代至民国、伪满洲国时期,城乡佛教僧侣没有超过40人,道观道士只有20人。到1990年5月,女民8人,道士则一个也没有了。所以,设编立目应着眼实际,着眼于今天。
    民族与宗教并无本质属性和亲缘上之不可分割的关系;一个人信不信宗教与民族毫无瓜葛。而《民族宗教))中之《民族》所记则是讲汉满蒙回等各族迁到一地后人口变迁等情况,以及我们今天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情况,它与县志中之《民族人口》所记雷同,因此,将民族并入《民族人口》是妥当的。宗教则可单立编章来记。
    二、公债、金融债卷不应归入
    从新出版的县志看,大多数将它归入到《金融》或《财政税收》,我认为,这样归类是不妥当的。
    《金融志》所记述内容,范围是属于一域之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金融方面的宏观调控。公债,金融债券并非是它经常性的业务活动内容,也非为它对金融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业务范围。它是由国家财政所采取的短期的、临时性的具有通融全国资金,用政府权威手段对金融采取的一种宏观调控作法。除国家财政部门以外的其它省市县均无权发行公债、金融债券的做法。每个省市县在发放农业贷款、工业贷款等方面,均可依据各地实际情况来决定怎么做,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机动性。但它们却没有权力来决定该不该发行公债,金融债券,决定发行多少等等。为此,将公债归入《金融志》或《财政税收志》,均属不伦不类,名实不符。
    三、方言、谚语等入志问题
    写志初期,由于认识上偏狭,缺乏方志学理论上的指导,各地县志均将其归入到《社会编》中去记述了。随着方志理论水平的提高,人们方认识到,将方言、俗语、民谚、歌谣等归入《社会志》是不合适的。
    我认为,应将此项内容归到((文化编))去记述。这里应指出的是,东北三省的方言,属北方语系,与北京语音比较接近。有些方言,俗语,谣谚等等,各地大同小异,实无必要重复。尤其是邻近各县之间有的几乎完全是一样,没有什么大的区别,结果出现丁你这个县方言、俗语等和邻近县志中所记几乎一样,相互转抄,实属浪费。有鉴于此,有的县干脆把此项内容记述从县志中拿掉,无疑是明智之举。
    另外,方言,俗语,谣谚,歇后语,民间传说,神话传说等,前几年,有的县将其归入《社会志》,今天看来显然不妥。这些内容则应归入《文化志》。我们不应将其视为纯语言或风俗现象,而应将其视为民间文学的一种样式;它们是具有知识性,劝导性,警戒性,哲理性,趣味性,流传极广,而又深入人心的一种文艺形式。为此,将其归入《文化志》是合适的。
    关于方言、俗语,与邻近县重复的不应再纳入。应写外县没有本县独有的方言、俗语,方有存史价值,方能为研究者提供可靠的信息和资料。另外,我认为,记述一域内之方言,将它写成什么语音、语调、词性,词的构成等是不合适的,这不是写地方志,而是写语法教科书了。
    以上是个人一点想法,简而言之,不当之处,敬所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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