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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汽车修理行业的管理,提高修车质量,制止修车中的不正之风,市交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9月1日,联合制定和实施了《哈尔滨市汽车、摩托车修理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托、承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经济利益。该《办法》明确规定:凡是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保养及维修费用在1 000元以上的(包括交通肇事车辆);摩托车大修、二级保养及维修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包括交通肇事车辆),都必须签订修理合同。汽车、摩托车修理企业,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合同书内容,严格履行合同;托修方应向承修方交纳30%的预付修理费;凡修理竣工的车辆,托、承修双方签字验收;托修方向承修方交纳修理费用时,承修方必须使用《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统一发票》,不准使用其他结算凭证。此外,该《办法》还对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处理及托、承修双方违反《办法》行为的处罚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办法》的实施,使汽车、摩托车的修理质量较过去有了很大提高,修车给"回扣"等不正之风也有所减少,偷漏税费等现象也基本得到制止。(于 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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